见证取样送检制度A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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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AWord文档格式.doc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单位: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17年3月10日

见证取样制度

1.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

1.1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产品,具有投资大,消耗材料、人力多,建设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等特性。

它的质量好坏,涉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人们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发展经济,就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可靠性。

这是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应尽的责任。

  追究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多与操作技术和材料质量问题有关,因此提高操作技术,加强材料质量的检验是搞好工程质量最根本的关键。

  1.2见证取样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做出的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对水泥、混凝土试块、混凝土外加剂、砌筑砂浆试块、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或机械连接件、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等试验进行见证取样。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重要工程和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次数,送检试样在施工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随着监理制度的广泛推行,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实行,许多重要的原材料都要进行送样、复试及验收程序,对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按批量抽检,进行三项性能测试。

  200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公布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十项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因此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检测显得十分重要。

此外,还应按照《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对外墙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

2.见证取样的送检程序和要求

2.1施工项目工程师应在施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

2.2建设单位委派具有一定施工经验知识并有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监理人员担任见证人。

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

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2.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承担见证试验资格的试验室。

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选定有资质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

承担该项目施工的本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有见证试验业务。

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没有试验室,全部试验任务都委托具有对外试验业务室时,可以同时委托有见证取样的试验业务。

但每一个单位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承担有见证取样试验的试验室。

2.4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有见证样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委托见证时送试验室。

见证取样试验室资质、管理制度、上岗证等有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备案。

2.5见证人应按照施工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旁站见证,按照标准要求取样制作试块,并在试样或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施工部位、样品名称、数量、取样日期,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在委托单上取样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试件共同送至试验室。

2.6承担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单和试件标识后方可试验。

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报告应加盖专用章。

2.7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试验室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检测时,加倍取样送检时也应按规定执行。

2.8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当次数达不到要求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检测费有责任方承担。

2.9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

对伪造、涂改、抽换或遗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见证员的基本要求

3.1见证员的基本要求:

3.1.1每一单位工程委派1-2人担任见证人,见证人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基本要求:

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3.1.2见证人必须有建设单位书面授权。

3.2见证人的职责:

3.2.1取样现场见证。

取样时见证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见证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取样员按随机取样方法和试件制作方法进行取样;

3.2.2见证人在现场取样后应对试样进行监护;

3.2.3见证人应亲自封样加锁;

3.2.4必要时应与施工试验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2.5见证员必须在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证书。

3.2.6见证员对见证送检试样负有法定责任。

见证员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抵制。

3.2.7见证人应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见证人应努力学习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有关专业知识,掌握建筑材料、半成品等随机抽查取样方法,检测项目,质量标准及判定方法,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2.8见证人应建立见证取样档案: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建立检测台帐;

3.2.9为了便于见证员在取样现场对所取样品进行封存,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3.2.10见证的科学、公正、权威。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建设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检测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的法定依据。

科学、公正、权威地做好检测工作,是每个检测单位的永恒主题。

检测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考核办法,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反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法定效力。

4.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4.1回填土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有1点;

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对土方工程,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

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4.2钢筋

同一品种、同规格、同一批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交货状态下60吨以内为一批,同时钢筋进场前,应检查钢材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质保单和钢材的铭牌是否和质量证明材料上相符。

钢筋焊接接头:

(1)闪光对焊,同一台班、同一操作工300个接头、同直径钢筋为一批;

,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按一批计算。

(2)电弧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

(3)电渣压力焊每一楼层300个接头以内为一批。

(4)机械连接每一楼层500个接头以内为一批。

4.3砼

4.3.1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取样频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仍不得少于一次。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块留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对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不足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块(即在“标养”条件下的试块)至于现场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或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予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确定。

4.3.2 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按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

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

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班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

混凝土塌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4.3.3 抗渗混凝土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m3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混凝土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应增加两组(12块)试块;

(3)如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六块)应在“标养”室中养护,另一组(六块)与现场相同条块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d。

4.4砼外加剂

4.4.1取样方法和数量

外加剂试样应均匀一致。

液体外加剂取样应搅拌均匀。

每批外加剂的取样数量一般按其最大掺量不少于0.2吨水泥所需要的外加剂掺量,但膨胀剂不少于10公斤。

每批外加剂的取样应从1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等量样品,混匀后分成两份密封保存,一份送检,另一份封存。

4.4.2代表批量

1、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

掺量大于等于1%的100吨,掺量小于10%的50吨。

2、泵送剂、防水剂:

50吨

3、防冻剂:

4、膨胀剂:

200吨

4.5砖

4.5.1烧结普通砖

 批量:

验收批的批量在3.5~15万块的范围内,不足3.5万块按一批计。

4.5.2蒸压灰砂砖

  批量:

每10万块砖为一批,不足10万块砖亦为一批,但不得少于2万块。

4.5.3烧结多孔砖

每15万块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仍按一批计。

4.5.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每3万块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仍按一批计。

4.5.5粉煤灰砖

  批量:

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亦为一批。

4.5.6非烧结普通粘土砖

提交检验的产品批量应由同一规格型号以及由同一原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免烧砖构成,批量大小规定为30000~50000块,不足30000块的按一个批量计。

4.5.7煤渣砖

4.5.8蒸压灰砂空心砖

4.6砌块

4.6.1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

  批量:

按外观质量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验收。

以同一种原材料配制成为相同外观质量等级,强度等级和同一工艺生产的10000块砌块为一批,块数不足10000块者亦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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