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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0分。

6.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被评为B级,每人次扣5分。

7.

未按时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的,每项次扣20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时有误的,每项次扣10分.。

8.

未按要求完成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的,每次扣10分。

9.

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GPS并有效应用的,每辆次扣5分。

10.

未按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的,扣50分;

档案不完备的,扣30分。

11.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扣50分;

未按要求执行应急任务的,每起扣20分。

12.

经营者无理投诉的,每起扣20分;

情节严重的,每起扣50分。

13.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法《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00分;

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二)

市场

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

500分,

180

14.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每次扣50分。

15.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每次扣30分。

16.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进行维护和检验,每辆次扣10分。

17.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次扣10分。

18.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每辆次扣20分。

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车辆,每次扣10分。

20.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次扣10分。

21.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每次扣5分。

22.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每次扣10分。

23.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每辆次扣2分。

24.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每辆次扣2分。

25.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行驶,每辆次扣2分。

26.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每辆次扣5分。

27.

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每辆次扣5分。

160

28.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每辆次扣5分。

29.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班次行驶的,每辆次扣5分。

30.

未按规定提供旅客车票,每次扣5分。

31.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每次扣5分。

32.

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每辆次扣2分。

33.

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每辆次扣5分。

34.

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的,每辆次扣10分。

35.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的,每辆次扣10分。

36.

强行招揽旅客的,每辆次扣10分。

37.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每辆次扣15分。

38.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每辆次扣10分。

39.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每辆次扣10分。

40.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每人次扣10分。

41.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每辆次扣10分。

42.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43.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5分。

44.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辆次扣5分。

45.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46.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47.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次扣15分。

48.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每次扣10分。

49.

拖延不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50.

道路运输经营者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51.

道路运输经营者隐瞒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52.

其他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违章行为,每次扣2分。

(三)

服务

服务质量,媒体曝光,承诺服务,旅客投诉,重特大责

任事故,行车事故上升。

400分,

扣完为止。

200

53.

因违章营运、服务质量差等被投诉并查实的,每起扣5分。

54.

无故未按规定时间运行的,每辆次扣2分。

55.

在站区无故不按规定停靠的,每辆次扣2分。

56.

在站区私自组客的,每起扣2分。

57.

投诉率达到10%的,扣20分;

投诉率每升1个百分点,加扣5分。

58.

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省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0分。

59.

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0分。

60.

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县(区、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0分。

61.

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0分;

省级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50分。

62.

因服务质量差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63.

因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64.

因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

65.

因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0分。

66.

没有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的,扣20分。

67.

承诺服务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68.

没有公开承诺服务内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69.

未建立投诉处理、失物招领等管理制度的,每次扣10分;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70.

未建立失物招领、投诉处理台帐的,每次扣10分;

台帐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71.

未按要求配合运管部门做好投诉调查工作的,每次扣10分。

72.

被举报投诉,未按运管部门通知要求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每次扣10分。

73.

未在客车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520的,发现一次扣10分。

74.

客运经营者擅自抬价的,发现一次扣10分。

75.

客运车辆车厢内无安全提示和标识的,每辆次扣5分。

76.

营运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验的,每辆次扣5分。

77.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配置灭火装置的,每辆次扣5分。

78.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10分。

79.

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次数和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次扣5分。

80.

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2分。

81.

被省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50分;

被市级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的,扣30分。

82.

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20分。

83.

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责任事故,每起扣80分。

84.

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的责任事故,每次扣200分。

85.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86.

发生一次重大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

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完400分。

87.

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200分;

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扣完400分。

88.

拒不提供运管机构所需的考核材料,扣完400分。

89.

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负次责的,每死亡1人扣5分。

90.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不合格的,扣200分。

91.

超出核定死亡指标的,每超1人扣20分。

(四)

表彰

情况

加分100分,加满为止

92.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或其它市级政府部门表彰,每次加5分。

93.

被市委或市政府表彰,每次加10分。

94.

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或其它省级政府部门表彰,每次加10分。

95.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市委或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

96.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97.

企业职工或部门被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的,每次加10分。

98.

积极配合做好省级重点工作的,加20分。

99.

配合运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完成省级以上政治任务的,每次加10分。

100.

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为优秀的,加10分。

101.

企业客车(快客、高速班车除外)公车公营达到50%以上的,加5分,每增加10%,加5分。

102.

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5分。

103.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5分。

104.

被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每次加20分。

总得分

注:

责任事故是指同等以上责任。

市场信用扣分实行车辆累计折扣制,10辆以下的按实计算,11辆至15辆的,打9.9折;

之后每增加5辆,下降0.1个折扣,直至0.1折为止。

附件4-2

浙江省货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管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有误的每项次扣10分。

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每辆次扣5分。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00分;

市场规则

遵守情况

100

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扣20分。

货运经营者非法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每次扣10分。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每辆次扣5分。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每次扣10分。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每辆次扣10分。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每辆次扣10分。

超载30%以下或超限的,每辆次扣5分。

货车超载30%以上的,每辆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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