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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势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为了参与融资租赁交易而设立其属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3.独立机构类出租人

即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咨询公司和经纪公司。

这类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是用其专业的租赁技术,通过安排各种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户群体,独立地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保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处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

五、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2、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3、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中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现象,对此,出租人在主张收回租赁物的同时,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这两种法律诉求,是可同时主张,还是只可择一主张?

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编者参与了《解释》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经过及相关规范意旨,相信能为读者更准确地理解《解释》提供有益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就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的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唐誉企业管理-吴龙熙)。

一、租赁物之功能:

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价值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

租赁期初,全部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

租赁期间,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对应的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仍在承租人处。

出租人虽然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权能已经让渡给了承租人,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欠付租金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张租金债权,又可以收回租赁物,实现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法律属性: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

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

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届满。

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

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

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控制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风险的来源

风险是指因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的综合。

融资租赁三方人员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必将导致出租方的法律风险巨大。

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赁物受损无法保障租金支付。

另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会给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风险。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约提供租赁物、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资金周转困难、技术落后、缺乏有效宣传而导致交易障碍重重、高负债经营导致抗风险能力低、行业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税务和行业监管制度的改革风险等。

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

3、信用体制的缺失,承租企业欠租、骗租。

4、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5、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扶持不足。

6、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融资租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优势,融资租赁出租方负担着巨大风险。

我们急需针对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体风险种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

二、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

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

违反善良保管义务;

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

未依约投保;

擅自转租甚至出售等。

承租方的上述违约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当承租方直接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

因为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对此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因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如下条款:

“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

”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

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

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

”这样,就能比较充分的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

(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对于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

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

但是,目前《融资租赁法》暂未生效,应对措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订入类似内容的条款。

(三)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

出租方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

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书面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方行使索赔权,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不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

这是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而非依据,租金是出租方资金投入的回报。

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害、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承租方仍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由双方商定。

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处理租赁物损害、灭失的相关事务。

若出租方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未能得到充分赔偿,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直至充分,此时合同才因履行完毕而终止。

应尽量将上述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合同解除导致的法律·

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禁止中途解约”。

除非出租方违约或破产,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

但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立法及理论上都允许合同双方合意解除或者约定解除事项,这对于出租方风险巨大。

应明确约定:

承租方超过宽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绝接收租赁物,或未经许可将租赁物抵押、转让、转租,本质上损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约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立即取回租赁物,获得损害赔偿。

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获得更充分的补偿。

(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租赁物由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害和侵权,都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许将租赁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于责任人的位置,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对于已经支付巨额资金的出租方来说很不公平。

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首先,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

此外,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融资和租赁的双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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