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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对形而上学的意义 

自亚里斯多德以来,逻辑学便与形而上学、认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形而上学一直被视为“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被视为追求世界的第一原理和最终根据的学问,而逻辑学一向被看作思维形式和规律的学问。

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折不仅为逻辑学与形而上学的内在联系的重构提供了新的机会,而且扩大了两者的论域和视野。

在十七世纪哲学家中,莱布尼兹最为明确,最为完整地表述了逻辑哲学的基本思想。

在他那里,逻辑既是理智的伟大工具,又是表达哲学真理的根本,也是哲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因为在他看来,“通过理智创造的一切可以通过完善的逻辑规则创造出来”。

[2—S.523]莱布尼兹试图通过确立逻辑理性的价值把传统意义上的哲学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上,因为他发现哲学缺乏一种明晰性和确实性。

因此,他希望对哲学进行逻辑化改造从而使哲学概念、命题和推理具有确实性。

在《人类理智新论》中他赞同这样一种观点:

“哲学的功用,就是造成一些语词,以求给人确切的概念,并求其在一般命题中表达确定的真理。

”[3—p375] 

按莱布尼兹的分类观念,对所有学说的真理有两种主要处理方法,每种处理方法各有所重,各有其价值和意义,但最好的方法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因为它们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这两种方法分别是综合方法(也称理论方法)和分析方法(也称实践方法)。

综合方法或理论方法是将真理按照证明的顺序加以排列。

就像数学证明一样,把每个命题放在作为前提的命题之后。

这样一来,所有表示真理的命题就会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

分析方法或实践方法是从人的目的开始,从善开始,从善的最高点即人的幸福开始,然后过渡到实现善(或避免善的反面即恶)的各种特殊手段。

从这种意义上讲,分析方法是从目的过渡到手段,从抽象进入到特殊,或从一般下降到个别。

莱布尼兹认为,除上述两种处理方法,我们还可以补充第三种方法,即,一种按名词来安排真理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是一种索引方法,莱布尼兹将它用于图书分类和编目。

莱布尼兹说,第三种方法相当于古代的逻辑学方法,因为它是按一定的逻辑的范畴来处理知识和真理,其中既涉及对种和属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也涉及对范畴的逻辑外延和内涵的界定。

上述分类法与古希腊人的科学分类法是一致的。

因为古希腊人将哲学或科学分为理论的、实践的和伦理的知识三大类。

理论的知识相当于莱布尼兹在这里所说的综合法,实践的知识相当于分析法,按名词来安排真理的方法则相当于逻辑学。

随着莱布尼兹的思想趋于成熟,他对逻辑学愈加重视。

他说:

“至于逻辑学,是教人以思想的条理和联系的技术,我丝毫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加以责备。

相反,倒是缺乏逻辑才使人们弄错。

”[3—p639]他不仅大大扩展了逻辑学的范围,而且力图从命题的逻辑分析入手重建形而上学。

为此,他既需要重新审视并确立形而上学的逻辑前提,又需要建立一套可靠的逻辑方法以便发现和表达确定的真理。

根据罗素的看法,莱布尼兹哲学的主要前提有五个:

(1) 

每个命题都有一个主项和谓项;

(2) 

一个主项可以具有若干个关于存在于不同时间的性质的谓项;

(3) 

凡不断言处于特定时间的存在的真命题是必然的和分析的,而那些断言处于特定时间的存在的命题则是偶然的,后者依赖于终极因;

(4) 

自我是一个实体;

(5) 

知觉产生关于外部世界即关于我自己以及我的状态之外的存在物的知识。

显而易见,这五个前提中的前三个均与逻辑学有关。

第四个前提是莱布尼兹认识论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他的形而上学的基础。

但这个前提也间接地与逻辑学相关。

正如罗素所说,“实体概念如我们将会明白的,是由主项和谓项的逻辑概念派生出来的。

”[4-p13]如果说实体概念是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的最基本概念之一,那么,主谓项的逻辑概念对其形而上学的奠基作用也就不言自明了。

正因如此,罗素断言“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是从他的主谓项逻辑学推演出来的。

”[4—第二版序言]他甚至断言,“莱布尼兹的哲学差不多完全源于他的逻辑学。

”[4—第二版序言] 

然而,罗素的第二个断语过于夸大了逻辑学在莱布尼兹哲学中的作用,他所做的解释明显地带有从他自身哲学立场出发的泛逻辑主义色彩。

我们且不说他的这一断语如何与他提到的第五个前提相矛盾,单是莱布尼兹的哲学和认识论就无法按其逻辑学来解释。

况且,莱布尼兹对两重真理,即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决定了他无法用纯逻辑的方式来处理偶然真理的,因为偶然真理的发现是离不开经验观察的。

在此,我们暂不细究这个问题,我们仅仅研究莱布尼兹的逻辑学究竟对形而上学贡献了什么。

关于逻辑学与形而上学的关系,在莱布尼兹看来“真正的形而上学很少不同于真正的逻辑学,即一般发明的技术。

”[5—p10,12,1]要理解莱布尼兹的这一观点,就必须了解他对形而上学的规定。

从渊源看,他对形而上学的规定主要受苏阿勒兹(Suarez)和魏格尔(E.Weigel)的。

前者使他认识到形而上学是关于实在存在的学问,而实在存在的标志是其可理解性。

实在存在既包括有限的东西,也包括无限的东西;

既指物质性的东西也指非物质性的东西,既指实体性的东西也指偶性的东西。

总之,形而上学是探讨上帝及其创造物的学问。

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论》的结构就反映了他对形而上学的这种理解。

莱布尼兹在耶拿时的老师魏格尔则让他认识到形而上学可以成为一门类似数学证明的学问,逻辑与数学的结合将使形而上学概念的定义获得一种精确性,而形而上学命题的证明也会因此获得确实性。

由于这种影响,莱布尼兹终身保持着对形而上学的这种信念。

在苏阿勒兹和魏格尔的影响下莱布尼兹是怎样规定形而上学的呢?

他在不同地方对形而上学进行过不同的定义。

比如,他时而说形而上学是“关于可理解事物的科学”[6—p348],时而说形而上学是“以存在,因而也以存在的根源,即上帝为对象的科学”[7—S.227],时而又说形而上学是关于以理性为基础并为经验所证明的一般真理的科学。

他还说形而上学是使用充足理由原则讨论事物的原因的科学。

从他的《形而上学论》所涉及的内容可以看出,他的上述形而上学规定本质上是一致的。

一方面,他认为上帝是万物的最终根源,上帝的智慧是最高智慧,上帝通过给万物赋予秩序,给宇宙赋予和谐来体现这种智慧。

因此,形而上学的探讨必须从上帝开始。

他把这种方法称为寻找终极因的解释方法。

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可以从世界的一般结构中,从自然的构造中,从一般运动的规律中发现上帝的智慧,形而上学的探讨必须从上帝、从万物的终极因和充足理由过渡到有形自然的一般原理,过渡到人的理智和一般观念。

莱布尼兹把这种解释方法称为寻找动力因的解释方法,并认为形而上学需要把这两种解释方法结合起来。

他的《形而上学论》和《单子论》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两种解释方法。

作为探讨可以理解的事物的科学,形而上学也是关于存在及其可能性的科学,因为按莱布尼兹的理解,存在的实在性及其根据潜存于上帝的理智中。

因此,诚如鲁特福德(DonaldRutherford)所说,“就形而上学是关于可理解事物的科学而言,它也是关于存在的科学和关于神的理智的科学。

在形成形而上学知识对象的可理解的概念中首要的概念是实体概念或自我持存的存在物的概念。

因此,关于一般实体的真理构成了形而上学的核心部分,最后,就形而上学指在获得有关存在物的本性的完整知识而言,它旨在获得足以解释为什么每个事物是现在这个样子的知识。

所以,形而上学与充足理由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8—p71]” 

实质上,充足理由原则不仅是莱布尼兹的逻辑原则而且是他的形而上学原则,他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的一致性首先体现在这里。

按莱布尼兹的理解,形而上学就方法而言也是一门证明的科学,而证明均离不开逻辑推理。

莱布尼兹在《单子论》中给推理确定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同一原则或矛盾原则,二是充足理由原则,用莱布尼兹本人的话说:

“ 

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

(1)矛盾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

(2)充足理由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我们认为:

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

”[7—s.612] 

不管今天的逻辑学家是否把充足理由原则作为一条逻辑原则,它被莱布尼兹作为逻辑原则使用却是无可置疑的,它对其形而上学的重要性也是无可置疑的。

没有这条原则,他在《形而上学论》中描述的两种解释方法,即寻求终极因和动力因的方法就无法得到说明,因为如前所述,形而上学探讨存在的本质及其最终根源,而存在的东西及其本质之所以被称为可以理解的东西也恰恰在于它根植于上帝的理智的实在性。

所以,莱布尼兹说,“这些本质和关于这些本质的永恒真理都不是虚构的,相反,它们存在于观念的某一领域,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它们存在于上帝本身那里,上帝则是所有本质的根源。

”[7—B.Ⅶ.s305]以存在及其根据为对象的形而上学之所以要涉及上帝,就是因为充足理由原则要求它这样做。

至于矛盾原则,即便是初步接触形而上学的人也无法否认它是形而上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一条思维原则。

逻辑学对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为形而上学推理和论证提供了基本原则,而且在于它的命题理论为揭示形而上学真理提供了基本定向。

莱布尼兹虽然没有建立首先由布尔开创的现代意义上的命题逻辑,但他已初步区分了命题与陈述,陈述之真与事实之真。

更为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这条原则被称为主谓词原则。

莱布尼兹对它的表述是:

“真理的根据在于谓词与主词的联系,即谓词包含在主词中”[5—p11]。

根据这条原则,在任何由主谓词构成的命题中,谓词表达的概念总是包含在主词包含的概念中,否则这一命题就不是一个真命题。

众所周知,这样的命题在康德那里被称为分析命题并成为他的形而上学讨论的基本因素。

这一原则在莱布尼兹那里虽然不一定像罗素断言的那样确保了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是从他的主—谓项逻辑学推演出来,但它的确有利于莱布尼兹把形而上学体系看作一种从少数原理演绎出来的体系,也有利于莱布尼兹说明为何寻求某个事物的理由也就意味着在逻辑形式上肯定某谓词是对特定主词有所断定。

当然,由于莱布尼兹除了承认必然真理外还承认偶然真理,除承认必然命题外还承认偶然命题,在形而上学中能否将上述逻辑原则贯彻到底对莱布尼兹来说仍然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逻辑学对莱布尼兹的形而上学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他的定义理论方面。

形而上学是用概念和范畴来表达的,但概念的内涵要通过定义来阐述。

莱布尼兹继承了中世纪的做法,区分了名义定义和实在定义。

当对一种定义的确切观念是否可能尚有疑问时,这种定义就是名义定义。

反之,则是实在定义。

对定义莱布尼兹做过许多阐述。

“本质归根到底不过是人们所提出的东西的可能性。

被人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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