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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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2011年,根据市电力局提议,市建委同意,由市电力局负责对《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HBD/T001-1999进行修编,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省、市规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编。

本规定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方案、开闭所及配电室标准设置、用电负荷指标、小区公变选型、无功补偿要求、表箱、接户线、户内配电箱、低压系统接地制等。

修编中结合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新增加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过电压(浪涌)保护、漏电保护、谐波控制、超高层建筑(含住宅)的设计原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住宅户内外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

修编后的《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CJS01-2013,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杭州市电力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杭州市电力局运维检修部(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219号,邮编:

310009,电话:

电子邮箱:

)。

本规定主编单位:

杭州市电力局

本规定参编单位: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章玮、姜建、王凯、黄武浩、徐立、顾建炜、钮伟梁、应雪正、陈小飞、林旭中、沈涛、燕龙

本规定主要审查人:

朱时光、杨彤、李平、刘莹、范鸣、周建

附图1~8

附:

修编说明

1总则

1.1主要内容

1.1.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规定了住宅小区10kV系统接线原则,小区变电所的标准化接线方式,380V/220V系统接线原则,电力线路进户方式,住户负荷配置原则及相关电气设备技术主要参数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包含萧山区、余杭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等)的户内外配电工程。

市郊乡(镇)建设的农居小区及其它各县(市)住宅小区可参照本规定或结合当地实际,拟订当地住宅小区配电设计管理办法。

1.2.2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2.3对于大型综合体中单体建筑包含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3引用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56-200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

《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化设计技术规定》Q/GDW625-2011

《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Q-ZDJ04-2007

《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Q-ZDL04-1999

《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1-282-2011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

2术语和定义

2.1住宅小区

本规定中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2.3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2.4小区公用变电所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简称公变。

2.5专用变电所

指为公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简称专变。

2.6小区变电所

小区公用变电所和专用变电所的总称。

2.7开闭所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

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2.8配电室

户内设有10kV进出线和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

2.9配电变压器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V/22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和干式配变。

2.10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

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11电缆分接箱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13电能计量装置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预付费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2.14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指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2.15三双接线

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

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

②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

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双电源开关接入“双线路”。

2.16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2.17孤岛现象

光伏电站与主电网解列时仍保持对局部电网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2.18防孤岛

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

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

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

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住宅建筑户外配电系统

指由10kV开闭所,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电所及10kV/0.4kV用户专用变电所,10k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封闭母线,电力电缆沟,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380V/220V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表计箱等组成的配电系统。

3.1.2住宅建筑户内配电系统

指电能表计箱以后的配电系统,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3.1.3新建住宅小区的户外配电工程,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造的住宅小区户外配电工程,亦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

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线。

3.1.4住宅小区的住户采用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供电,高供低计,装表到户。

配套小公建及公用设施也可采用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供电,高供低计,装表到户,但负荷超过100kW需设置专用变电所。

3.1.5住宅小区建设在各个规划建设阶段应当及时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进行充分沟通。

初步设计阶段前应征求电力部门关于项目供电相关内容的原则意见;

扩初设计文件应取得电力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委托供电部门出具小区的户内外供配电方案。

3.1.6T接接入10千伏开关站母线的分布式电源系统方案应明确用户进线开关、并网点位置,并对接入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分布式电源总容量不得超过母线容量的25%。

3.1.7新建住宅小区单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应独立设置公用变压器。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配套设置一座10kV开闭所,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按每10万平方米配套设置一座10kV开闭所的标准进行配置。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配套设置110kV变电站。

3.1.8住宅工程的户内外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确保住宅工程的安全用电。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体积小、容量大、污染少、免维护的节能产品。

3.2负荷分级

3.2.1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

住宅户内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3.2.2建筑高度为50米~100米或19层~34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

3.2.3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及7层~9层的中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为二级负荷。

3.2.46层及以下多层住宅楼内的用电设备(含楼道照明、住宅内部的用电设备)为三级负荷。

对配有电梯、生活给水泵的高级多层公寓楼,其电梯、生活给水泵等为二级负荷。

3.2.5别墅楼内用电设备一般为三级负荷,部分高级别墅内用电设备也可作二级负荷供电。

3.2.6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用电设备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负荷分级。

对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冷)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低于二级。

3.2.7地下车库根据停车库的类型、类别,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相关规范确定其用电负荷的等级。

3.3配电方式

3.3.1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建筑中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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