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校内请示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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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

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

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

(五)本科生国家英语四级到位考试必须合格;

不要求

国家英语四级到位考试的本专科学生,同等条件下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优先;

(六)学生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体测成绩合格,但未达到良好的学生,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排名前5%;

(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各学院负责接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择优推荐,并将初评的结果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各学院将学生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

第十条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示范与教育管理。

为进一步弘扬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和获奖学生的示范教育作用,充分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各学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他们奋发学习,立志成才,培养他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资助〔2013〕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借款人是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省分行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组织办理、信息更新、建立台账和催缴还贷,以及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大力开展诚信励志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

将诚信励志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每年九月上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我校该学年贷款需求额度。

第九条学生贷款原则上只贷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不高于河南省和开行规定的最高额度标准。

第十条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学院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申请贷款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3)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贷款承诺材料;

(4)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借款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学生及家长有关信息真实性证明的《请求协助函》;

(6)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4.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及贷款管理系统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和《借款学生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河南省分行。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按要求进行学住费划扣,结余的贷款金额转拨至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

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本人通过支付宝专用账户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足额支付。

第十八条每年的11月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通知财务部门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开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仍对办理展期手续的原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有伪造、虚构或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债权保全的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学院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4、在校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在贷款期限内将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或本金足额存入个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中。

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并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组织贷款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三条逾期贷款的催收,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必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期、逾期贷款本息。

催收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工作考核。

第十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为切实落实本文件第二十条中的各项要求,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院应当协同配合,确保学校可以采取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的职责是:

在办理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毕业、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情况离校手续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中须列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栏,以便学校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的职责是:

向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费用证明材料、划拨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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