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方法比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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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方法比较Word文档格式.docx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

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对应税率。

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则应将减除其不足部分后的余额,再按上述办法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

2、计算应交个税。

公式如下:

①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3、适用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

(二)算法利弊分析

对纳税人来说,该算法优点是,把全年一次性奖金看成是一次性取得的数月的收入而非当月所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这种看问题视角的转换无疑会使适用税率降低,减轻纳税负担。

这样来看,该算法设计应该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频频暴露出一些多发少得的问题。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葛长银经研究发现,该算法会导致纳税人不必要不合理的纳税负担,即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见表1),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2]。

表1不同税率超标发放年终奖纳税比较表

临界点(元)

18000

54000

108000

420000

660000

960000

超过960000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纳税额

540

5295

21045

103995

195245

330495

若多发1元

18001

54001

108001

420001

660001

960001

1695.1

10245.2

25995.25

123245.3

225495.35

418495.45

多发1元净损失

1154.1

4950.2

4950.25

19250.3

30250.35

88000.45

-0.55

二、多减掉11个月扣除数的算法及其利弊分析

既然在企业扣税实践中发现当前个税算法会导致频频出现多发少得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困扰,那么在该问题发生的背后,其原因究竟何在?

王其艳认为,问题主要在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

假设甲12月份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当月工资额超过3500元),除以12等于4500元,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则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元,税后实得48705元。

再假设乙当月领取55000元(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除以12等于4583元,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20%、555,应纳税额为55000*20%-555=10445元,则乙缴税后实得55000-10445=44555元。

乙比甲多发奖金1000元,实际反而少得4150元,这明显违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超额累进”的设计原则,使个税负担极不合理。

下面数据不变,按乘以12确定速算扣除数的扣税结果:

甲为4140元,缴税后实得54000-4140=49860元。

乙应纳税额为55000*20%-6660=4340元,缴税后实得55000-4340=50660元。

这样,乙比甲多发1000元,税后实得比甲多800元,此结果就能令大多数人接受[3]。

上述多发少得的原因为大家所普遍认可。

那么,从公式本身设计出发,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

顾凯峰提出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年实际工作月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实际工作月数[4]。

分析公式可知,其设计原理与王其艳的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这种算法可称之为“网络改良算法”,充分体现了当代网民的社会参与热情与智慧。

经研究发现,提出或支持该算法的文章遍见网络及各大财经媒体。

由于支持的呼声很高,响应的人数很多,传播的范围很广,导致现在要弄清楚该算法最早究竟由谁提出,以及到底是一人率先提出还是多人几近同时提出均已变成极难确定之事。

不少提出或支持这种算法的网民认为,现行税务部门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公式是不公平甚至其算法根本就是错误的,其结果是导致纳税人实际税负超出了税法规定的应缴纳的限度。

这些人提出对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来说,正确的计税公式应该是这样:

年终奖税金=年终奖

×

适用税率-月速算扣除数×

12。

同样的,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仍按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金额对应的税率计算。

那么,这种基于现有税务算法加以改进的网络改良算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究竟如何呢?

1、该算法的优点。

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时,在税率表所标示的各级应纳税所得额区间的临界点处发放奖金,随着奖金额的逐步增加,再不会产生税务算法下的“奖金陷阱”。

其计算原理是使在发放数额恰好等于第n级临界点的奖金的情况下,该金额适用第n-1级税率和扣除数计算个税与适用本级即第n级税率和扣除数M计算个税恰好相等,然后求M即得。

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度税率表

(适用于:

每月薪金、年终奖)

级数n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

月度计税税率

月度速算扣除数M

1

X≤1,500

3%

2

1,500<X≤4,500

10%

105

4,500<X≤9,000

20%

555

4

9,000<X≤35,000

25%

1,005

5

35,000<X≤55,000

30%

2,755

6

55,000<X≤80,000

35%

5,505

7

80,000<X

45%

13,505

公式

第n级月度速算扣除数=第n级临界点×

[第n级税率-第(n-1)级税率]+第(n-1)级速算扣除数(n≥2)

要特别指出的是,该算法与另一种单独给年终奖设置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法其实是相同的,因为它们的计算规则相同。

不同之处在前者对两种收入共用一张表计算,后者各用一张表计算。

如为解决现行税务算法所存在的“奖金陷阱”问题,可给年终奖计税单独设置税率表如下:

表3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税率表

年终奖)

按年终奖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计税税率

年度速算扣除数M

X≤18,000

18,000<X≤54,000

1,260

54,000<X≤108,000

6,660

108,000<X≤420,000

12,060

420,000<X≤660,000

33,060

660,000<X≤960,000

66,060

960,000<X

162,060

按年终奖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年度速算扣除数=月度速算扣除数×

12

2、该算法的不足。

要分为两种情况来考察:

(1)每月应纳税薪资≥起征点。

此情况下每月都要纳税,也即是平时发放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这些相对固定性收入的计税是与年终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分享工资这些相对浮动性收入的计税是完全分开的,这就导致了“化整为零”的效果,使得分别计税过程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都要低于实际的额度,而根据税法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是与相应的计税税率挂钩的,即实行的计税方法是超额累进制,如果收入越高,计税的税率就越大,而化整为零的做法就必定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因而年终奖要想像月度收入那样采取相同的计算方法就必定是不当的,也不符合税法所传递的让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精神。

因而,上述改良版的年终收入的计税公式在速算扣除数上按照月度计税公式一样乘以12,也即是先把年终奖分摊到月,找到对应的相应税率,然后先按月计算平均奖金的应纳税额,再把月度奖金的应纳税额乘以12个月换算成全年的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的算法是不合理的。

(2)每月应纳税薪资<起征点。

根据税法规定,此情况下每月都不需纳税,但如果年终奖是在当年12月份计算并发放,这样当月的工资(当月基本工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奖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分享工资)的收入总和如果超过了起征点,就符合了征税的条件。

但是应该如何计算?

按照网络改良公式,从其设计来看,默认的前提就是单独计算年终奖的应纳税额,而没有考虑全年的按月发放的实际工资收入,当然如果每月应纳税薪资≥起征点没有问题,可以分开来算,但每月应纳税薪资<起征点就有问题了,在后者情况下,平时不纳税,所以明显地在年终奖发放的当月计算个人当年或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只计算该年的年终奖而把其他收入漏掉,必须把它与全年按月发放的收入加总起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仅仅只是与年终时发放全年浮动性收入的本年当月的基本工资收入相结合,如现行税务局的算法),这样才更加符合税法规定的精神。

另外即使按税务算法,如果再考虑到年终奖是当年计算出并发放还是延至下一年某月发放,对后者,继续用原法把上年度的年终奖与下一年度的不满起付点的月度收入相合并再减去起付点计算上年个税就显然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改良公式的算法设计无论对何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三、全年收入统筹算法及其利弊分析

在上述税务算法和网络改良算法中,税务算法将月度收入与年终发放的一次性收入分别计税,后者视为一个月收入并减按优惠税率征收,但其公式却被较普遍的认为算法错误或计算逻辑不合理,如处理年终奖时在对速算扣除数的运用上不符合速算扣除数本身的内在逻辑,其结果导致大量的“一元陷阱”,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的不合理负担,也给单位在如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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