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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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校外定点医院15家,分别是:

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钟山医院)、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

第八条各类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受本校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至定点医院诊治时,必须经校医院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可到定点医院就诊,每张转诊单原则上只能使用一次。

未经批准在外就诊者费用自理。

各类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实行先全额交费,再回校医院审核,按规定报销。

为方便年老体弱教职工就医,我校年满70周岁及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免办转诊手续。

第九条急诊病人可就近在一所一级以上(含一级)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须出具急诊病历、发票及治疗费明细单,在可报销的范围内按定点医院报销一次,复诊须回校医院或定点医院就医;

急诊并立即转入住院治疗者,应委托他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条学校公派在外地工作(》6个月)的人员,需凭人事处证明,事先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后,在当地固定1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暂时注销在本地使用医疗卡)。

教职工因公在外地发生急诊,应在一级以上

(含一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和接诊医疗单位急诊挂号单、病历、发票,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投靠子女居住(》6个月),需凭老干部办公室或人事处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后,在当地固定1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外出期间停止享受校内和本市内公费医疗待遇,返校后需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医疗关系接续手续。

出半年以内在外地公立医院就医按外地医院比例报销。

第四章医药费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药费报销规定

各类人员的门诊药品报销的范围及比例:

《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

自费药品为超

出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及其丙类药品。

自就

付比、、诊7^^__比例、地

校医院

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外地医院(仅限公立)

在职、退休人员

10%

20%

30%

50%

院士、离休人员

0%

第十三条按《药品管理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门诊当天处方实行限额限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特殊情况14天量(或最小包装量)。

正常门诊时校医院各科室仅能开具本科室执业范围内用药;

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

第十四条特药管理按照南京农业大学校医发【2016】12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门诊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报销规定

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服务范围:

参照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南京市基

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门诊一般检查费、治疗费当天累计额自付比例如下:

自付比\就诊列\地点

检查费(元

外地医院

300元及以下

301—500

10%”

40%

60%

500及以上

70%

普通治疗费

恶性肿瘤病人,因肿瘤病情治疗需要,定点医院检查费自付20%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检查按照正常比例报销;

其他疾病检查按照正常比例报销。

院士、离休人员等一般检查费、治疗费100%艮销。

第十六条材料费报销规定

各类人员一次性单个材料费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费用自

理,超过500元以上的单个医用材料:

人工器官组织、高价医疗材料

如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个人自付50%

第十七条大型治疗项目报销规定

各类人员的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搭桥、X-刀,丫-刀,体外震波碎石、心脏激光打孔、微波治疗、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除外)、各种内窥镜手术、超声乳化、血浆置换、充氧、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等个人自付50%

第十八条慢性肾衰肾透析病人,其透析费自付10%离休人员

免付。

第十九条院士、离休人员特殊材料费、大型治疗项目费参照中组部(1990)5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在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苏办【2003】31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各类人员在南京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就诊的西医诊察费,报销每人8元/次、9元/次;

中医辨证论治费,报销每人10元/次、12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公立医院的方便门诊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住院费报销规定

1、各类人员住院医疗费

自\就\叽诊人员、

10000

及以下

10001

以上

10000及

以下

15%

35%

恶性肿瘤病人

以上住院医疗费是指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产生的药品费、治

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等的总费用,不含床位费。

第二十二条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三级医院住院标准:

1、下列人员享受150元/日标准。

院士、享受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

2、下列人员享受80元/日标准。

享受副厅(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离休人员。

3、其他人员享受50兀/日标准。

二级、一级医院住院标准:

40元/日、30元/日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不含出诊费、诊察费、监护费)、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察)按照治疗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各类人员住ICU、CCU等监护病房,监测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报销70%院士、离休人员、享受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按100%报销。

第二十五条各类人员器官或组织移植时使用的各类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防治部门确诊职业病的人员,可凭有效证明,到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登记,针

对本病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费全额报销。

其他疾病按正常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二等乙级及以上的伤残人员,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二等乙级以下的伤残人员,其伤残部位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其余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南京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费用报销规定

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

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无痛人流除外),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药物流产费用、建小卡、产后随访的所有费用自理。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本市定点医院分娩,其分娩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执行。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儿童统筹医疗管理

第二十九条儿童统筹医疗

1、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按“男单年女双年”的原则轮流负担。

丧偶者,其子女医疗费由一方负担。

2、教职工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册情况每年审核1次,由人事处提供审核后的职工名单,校医院负责审核

独生子女名单。

3、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就诊的自付比例和报销范围与在职教职工相同,享受至18周岁,18周岁之前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4、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不收取统筹医疗费,14周岁至18周岁每月收取10元统筹医疗费;

双胞胎、多胞胎,14周岁以下每个孩子每月收取20元统筹医疗费,14周岁至18周岁每月收取30元统筹医疗费;

非独生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第二个孩子出生后,14周岁以下的孩子每月每人收取20元统筹医疗费,14周岁至18周岁孩子每月每人收取30元统筹医疗费。

第六章自费医疗项目

第三十条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及《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费用。

1、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住康复医院、养老院的费用。

2、出诊费、特需诊查费、会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护理费(离休人员除外)、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消毒费、心理咨询费、心理治疗费、点名手术治疗附加费、运动治疗费、磁热疗法费、经络导频疗法费、各种健康检查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和加工费等。

3、应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微量元素测定、变应原测定、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费、运动治疗费、娱乐治疗费、精神心理卫生、各种健康稽查费、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辩证施膳指导、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整容、矫形、近视眼纠正手术,弱视治疗、配镜(包括验光费)、性病治疗、健康美容手术治疗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如:

配拐、畸形鞋垫、肾托、钢丝背心、各种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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