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审讯技巧揭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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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审讯技巧揭秘Word格式.docx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

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

法院的裁决很清楚:

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

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这是个好消息,至少它说明在你被刑讯逼供时,你知道这不合法。

疑犯被捕时通告其“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已经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执法人员规定的必要步骤。

所以你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被捕时一般没必要特意强调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给律师打电话,倘若你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被抓,既然你没有律师,也就没必要大喊什么要求民主—不要惹怒执法人员

关于测谎仪,下面有两个好消息和两个坏消息:

好消息1是,即使在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由于适用价格昂贵,测谎仪的应用并不广泛。

坏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并不是一个“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众多简易测谎仪被广泛应用。

好消息2是,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

坏消息2是,通过对测谎数据的观察,一名叫约翰.里德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

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

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

比如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关于快速审讯,也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宪法规定:

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

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坏消息是,这是美国宪法。

在开始审讯之前,你要清楚,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

这是错误而愚蠢的方法。

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

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

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

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

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

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

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

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

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

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

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

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

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

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

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

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

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

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

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

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

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

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

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

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

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

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

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

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开一场成功的审讯提供了蓝本。

第一步-对质:

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

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编造的。

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

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

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

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第二步-主题编制:

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

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

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

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

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

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

他在点头吗?

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

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

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

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

第三步-阻止否认:

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

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

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

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第四步-击破反驳:

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奸别人——我妹妹曾被强奸,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

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

”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

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

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

”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第五步-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

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

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

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

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

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

第六步-嫌犯丧失决心:

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

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

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

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第七步-选择:

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

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

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

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第八步-让嫌犯开口说话:

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

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

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

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第九步-供词:

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

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

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

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嫌犯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

上述步骤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时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

不过,真正的审讯可不是总按照书本进行。

下一篇中,让我们来看一场真正的警方审讯,这次审讯最终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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