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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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理解分歧。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中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观点以税务机关为代表。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92年5月15日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现行有效),“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的规定没有对股权(票)溢价转增股本做不同的处理。

因此,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做区别对待。

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观点主要以企业、证券中介机构为代表。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股份制企业和资本公积金的不同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才会有股票溢价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收入,因此应当缴税。

国税发[2010]54号文进一步确认了前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种理解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字面意思,但是第一种观点理解过于狭窄,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对待,把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区别对待,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规定中的概念表述和解释不够准确、完整,导致了大家理解的分歧。

如果上述文件都明确表述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那么就不会产生以上问题。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针对为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或论证,也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与文件规定不一致,这必然导致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对本规定的理解产生混淆和歧义,税收征管混乱。

总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就本问题出具明确细化的法律文件。

三、实务操作分析

实务操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结构并没有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

(一)税务机关的处理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就本问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但其对外所做的咨询答复与文件规定不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与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机构把本答复当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理解为整体变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转载了本答复,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答复仅作参考,不属于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务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非常高的政府公信力,其答复可以理解为对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它对地方税务机关对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起着指导作用,对企业对该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也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企业曾以本答复为依据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争取不缴纳该部分税款。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股改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

“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

又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规定,“十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

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

笔者将在企业实务操作案例中进行说明。

(二)企业实务操作案例

整体变更实务中,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很普遍。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截止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发行上市文件时,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也没有自行缴纳税款,几乎没有企业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几乎会关注所有经历过整体变更的发行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会要求证券中介结构出具明确意见。

为了不对企业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企业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要求缴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部分上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上市公司吉艾科技(证券代码:

300309)、太空板业(证券代码:

300344)、旋极信息(证券代码:

300324)、嘉应制药(证券代码:

002198)、沃森生物(证券代码:

300142)等。

以吉艾科技为例,律师出具了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上股东就吉艾科技整体变更时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依法纳税,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因未及时依法纳税而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笔者查阅了吉艾科技2011年、2010年、2009年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吉艾科技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727955.95元,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72821955.95元。

根据吉艾科技的2010年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吉艾科技在整体变更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7427555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转增股本47094000元,三项共转增股本64521555元。

但是吉爱科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额14564391.19元(72821955.95×

20%),即吉艾科技是就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2821955.95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没有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调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的计税基础也各不相同,吉艾科技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净资产部分为计税基础,嘉应制药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为计税基础、沃森生物不仅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个人所得税,而且同时缴纳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上述企业都没有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优惠政策暂缓缴纳,股东同时出具承诺函。

以上市公司美盛文化(证券代码:

002699)为例,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名自然人股东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4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有关股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承诺函》,承诺:

如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与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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