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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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doc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3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基金管理 9

第六章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10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2

第八章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13

第九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留住人才的长效机制,增强股份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年金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股份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

(四)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

(六)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其他

第四条企业年金实施范围为股份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基本养老保险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第六条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自愿加入股份公司年金计划:

(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条件的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须提出书面申请。

本计划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参加本计划,仍按企业原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

第八条参加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职工可以自愿退出本计划,退出时须向企业提交经过本人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参加职工退出事项。

(二)参加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视为退出本计划。

(三)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1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九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享有参加和退出计划的权利;

(二)了解公司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并享有职工本人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三)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个人账户资金的领取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一)授权企业从工资中按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二)授权企业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资产进行管理;

(三)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资料,当发生与企业年金有关的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年缴费基数

(一)企业年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年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最高限额可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年缴费基数的核定日为每年的4月1日。

第十三条缴费比例

(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初期,企业缴费比例为5%,企业缴费比例可随国家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进行调整。

(二)个人缴费比例为3%。

第十四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包括基本缴费、补偿(激励)缴费。

(一)基本缴费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计提,原则上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个人账户。

(二)补偿(激励)缴费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计提,划入企业公共账户,用于补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中人”或激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本方案的“中人”指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对应的投资收益积累额低于按照现行已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补贴月发放额乘以240的金额,企业应当给予补偿的职工。

职工个人最低补偿标准为现行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补贴标准与该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对应的投资收益积累额的差额,即为:

现行已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补贴月发放额×240-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对应的投资收益积累额。

退休人员余命按20年计算,参加年金人员待遇水平不低于原有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各单位按月缴纳企业年金,并按照规定时间直接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应中止缴费。

(一)出现经济效益大幅下滑等丧失持续缴费能力情况;

(二)半数以上职工要求中止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待上述情况解除能够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时,应恢复缴费,但不补缴中止期间的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随企业缴费一并中止和恢复。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终止缴费的条件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本计划终止的。

(三)参加职工自愿退出本计划。

参加职工自愿退出本计划后,个人缴费和企业分配的缴费同时停止。

自愿退出本计划的,经批准恢复缴费后不再补缴退出本计划期间的缴费;“中人”退出本计划或退出计划后重新加入计划的,不再享受企业补偿缴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账户管理人以本方案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归集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基本缴费以及对应的投资收益,下设企业基本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二十条企业公共账户归集企业补偿(激励)缴费、职工离职后的未归属权益基金和对应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员工系统内调动工作,如调入单位参加本年金计划,则需变更年金账户信息。

如调入单位没有参加本年金计划,则转入保留账户。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新的年金计划中进行管理。

(三)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职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由本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

1、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职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2、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第二十二条保留账户由本计划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时,账户管理费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扣缴。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

(二)职工按规定退出本计划并完成账户转移。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对应的投资收益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年金计划采取法人受托模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职工未领取企业年金之前,不得利用其个人账户的基金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各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

(一)受托费:

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由受托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受托合同的规定确定。

(二)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三)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四)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六章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条权益归属

(一)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二)企业基本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原则上根据职工企业服务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

企业服务年限

归属比例

企业服务年限<1年

0%

1年≤企业服务年限<2年

10%

2年≤企业服务年限<3年

30%

3年≤企业服务年限<4年

50%

4年≤企业服务年限<5年

70%

企业服务年限≥5年

100%

(三)职工在股份公司系统内调动的,企业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四)职工在本企业退休、退休前身故、组织安排调动的,权益归属100%。

(五)职工因离职、出境定居、升学等退出本计划的,按照上述权益归属计划执行,未归属权益部分转入企业公共账户。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领取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二)退休前身故;

(三)出境定居;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且企业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职工退休时,企业年金待遇应分期领取,其中“中人”终身领取,标准不低于原退休人员相应待遇标准。

(二)职工符合领取年金的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指定的账户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

(三)职工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出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计划归属于个人的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五)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本系统企业年金计划。

下设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年金中心”),年金中心是年金管委会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股份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委托股份公司年金管委会统一选择具有企业年金从业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受托管理。

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委托年金管委会和受托人共同选择具有企业年金从业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由受托人分别与其他管理人签署年金管理合同。

第三十四条因订立或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上诉至股份公司年金管委会或企业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仍协调不成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

(一)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半数以上职工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方案的修改;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四)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修改遵循以下程序:

(一)年金管委会召开特别会议,根据与会成员协商的会议决议修改。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重新报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年金管委会将修改后的企业年金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三十七条修改前的企业年金方案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年金管委会2/3以上成员反对本方案的继续实施;

(二)企业破产、被兼并、注销等;

(三)本方案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四)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终止的程序:

(一)年金管委会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未归属权益分配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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