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内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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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17条;
五、行政执法监督7条。
二是国家总局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执法工作。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执法文书的填写: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进行填写,这本书对35种执法文书及与35种相关文书格式填写都有范例和填写说明。
(1)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存在问题)要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安全隐患(存在问题)进行取证,如果证据可能灭失还要履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必要时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制作《勘验笔录》,需要取样化验的要取样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2)下达的整改指令到期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检,复检时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企业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现场进行复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复检结果要填写《整改复检意见书》。
(3)行政处罚:
一是对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存在问题)直接进行处罚的,二是对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安全隐患(存在问题)未按照整改时限进行整改完成的或拒不进行整改的,要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确凿,依据、标准必须充分和程序必须合法。
(4)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包括:
《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达到听证要求的,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如果需要听证或复议的要履行听证或复议相关手续,不需要听证或复议的,告知3个工作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集体讨论,拒不履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成后要及时订卷。
除此之外,每个步骤还要履行审批或呈批手续。
3、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进行处罚,这本书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36种法律法规、条例、令进行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中纪委牵头与各个具有行政处罚部门联合制定的,其目的就是对处罚标准进行规范,防止办案人员办人情按案、情绪案。
比如:
法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什么情况罚多少,该书按照5000元或1万元一个档进行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罚就行了。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行政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行政执法的对象(企业);
(2)确定行政执法的内容;
(3)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分工;
(4)分析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或措施;
(5)带足行政执法文书及相关工具书;
带足提取证据的设备、工具(如:
各种检测仪器仪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皮尺等)。
2、行政执法检查过程应注意事项:
(1)注意执法态度和方式方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省执法局推行的“说理式执法”“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
(2)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3)注意正确行使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里规定了执法部门四项职权;
(4)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里对执法监督人员做了具体的规定;
(5)正确填写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里对执法内容和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或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
3、行政执法检查完毕应做的工作:
(1)及时对行政执法中做出决定(决议)、填写的执法文书、现场取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保存;
(2)检查执法文书及相关工具书是否遗漏;
(3)检查提取证据的设备、工具(如:
各种检测仪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皮尺等)是否遗漏;
(4)评估执法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直接监管重点执法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作业现场检查的内容
(1)员工是否正确使用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2)员工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班组长(车间主任或副厂长)是否存在着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
(4)机械运行部位是否安装防护罩;
吊装(起重)机械运行是否安全;
设备运行部位是否松动、有无裂痕、是否带病工作、是否超载超限、操作人员是否正确操作等等;
(5)作业环境是否合理,灯光强度是否符合标准,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是否灵敏可靠;
(6)易伤人或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护罩情况;
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7)各种保险装置(包括限位装置)是否灵敏、正常;
(8)设备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
设备检修前、中、后的准备工作,如:
停电、停车、关闭安全开关、悬挂警示标志、设置专人看护、填写检修记录等等);
(9)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包括: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物理因素及其他防护);
(10)重要设备、设施使用、检修、保养是否有记录;
(11)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告知、警示标志上墙情况。
(三)常用名词解释。
1、行政执法概念:
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
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撤销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
变更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
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
2、行政执法主体:
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
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
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
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
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
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
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
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
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
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
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
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行政执法人员:
是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要求;
三是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是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4、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