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537011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 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八条 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第九条 

《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应由总行与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签订,牵头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各分行、支行不得擅自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第十条 

《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重要单证样本,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牵头管理部门应终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并告知各分行:

(一)保险公司违反《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

(二)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原因造成本行声誉风险的;

(四)其它需要终止合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应在与总行牵头管理部门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中选择合作对象。

对总行牵头管理部门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各营业网点应立即终止与之合作。

各营业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且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四章 

代理产品管理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其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它合同要件。

代理销售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险产品,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各分行应加大力度推广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各分行每个会计年度内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当年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业务占比达不到要求的分行,总行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等措施。

第五章 

代理资格及场所管理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一)取得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金融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分行应向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申请换证,并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投资连结保险代理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明示以下内容: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三)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应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柜台销售。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应使用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得擅自设计、编写、印刷产品宣传册、宣传彩页或展板、其它销售辅助品,不得变更、涂改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禁止使用下列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

(一)印刷有本行名称中英文字样或形象标识的;

(二)印刷有“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的。

第六章 

销售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之前,应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不得现场核保现场出单,而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出单:

(一)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四条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投保单应由本人填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代理销售人员代填: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但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代理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

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应与保单一同及时与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移交前由各营业网点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销售人员应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并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

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代理销售人员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投保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及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所以及同投保人的关系;

(三)受益人同投保人的关系及其它事项;

(四)投保人购买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缴费方式,投保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五)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是否与代理行贷款业务有直接关系,若投保人属于代理行的贷款客户,其保险金额是否能够覆盖有关信贷项目的风险;

(六)代理行是否为第一受益人,若保险标的为代理行贷款客户的抵(质)押资产,或是由代理行信贷资产形成的财产,须在投保单上注明代理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和代理销售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二)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三)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四)销售XX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五)篡改、截留客户投保信息,提供或协助提供假地址、假账号、假身份证号、假电话等客户信息。

(六)不如实告知客户各项权利,向客户隐瞒犹豫期退保条款或阻挠客户在犹豫期行使退保权利。

(七)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本行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 

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暂不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展。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行应按照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分别建立代理销售明细台账,并明确本级行营业网点台账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三十二条 代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费率、方式、期限,向分行保险代理手续费专用账户统一转账支付。

第三十三条 

分行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及代理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索要、收受《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六条 

营业网点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它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

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第八章 

单证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正式保险单、空白保险合同、收费凭证等。

营业网点应按总行重要凭证管理有关规定由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使用的保险单证必须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认可的专用保险单证。

第三十九条 

营业网点应建立单证管理台账;

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遗失单证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应与保险公司明确保险单证的交接流程,及时交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交接手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凭证名称及号段、凭证数量、双方签字等。

第四十一条 保险单使用后,应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用途或去向及时据实填写销号单销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