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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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规定Word格式.docx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机动车道上的井盖要加设胶圈防护,延长井盖使用寿命,避免车辆骑压过程中产生噪声。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小时内完成清运;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场地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四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窗,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现存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条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M,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

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因锈蚀等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八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隔,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九条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任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第二十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

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

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八条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保证运转正常;

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

第三十一条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

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

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第五章园林绿化

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

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和基调树种营造地域特色;

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佛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护。

第三十七条绿地无垃圾,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第三十八条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第三十九条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

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条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

植物基本无病虫害。

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树木无枯枝、断枝。

第四十一条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二条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第四十三条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四条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四十七条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

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六章环境卫生

第四十八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十九条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高空(高楼)投掷物品伤及他人,涉及治安、刑事问题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

(八)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橱窗、玻璃门、外立面无张贴物、造型美观。

(九)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

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

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一条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垃圾收集桶屋、转运台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

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

(二)垃圾转运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设施完好;

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

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

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

第五十五条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一)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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