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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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资料及相关内容,负责对****工程进行施工,具体承包内容按发包人与承包人承诺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约定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以开工日期为始按合同工期推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量质标准:
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授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授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2011年11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生效。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广东省建设厅推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9)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
②相关补充协议书;
③招标文件、招标资料补充通知;
④合同通用条款;
⑤施工图纸;
⑥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⑦中标通知书
⑧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⑨双方有关工程的磋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
(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J405-2005)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6)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1-1990)
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日提供图纸,其他由承包人自备。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提供套图纸。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如委托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无。
7、工程分包
7.5
(1)指定分包工程:
按(佛建工(2006)70号),中标人如需进行劳务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已在佛山市建设局登记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8、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9、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
10、发包人
10.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用电及用水的安装费用(包括到供电部门的报电、到供水部门的报水、拉线、拉管、表前、表后)和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负责,该部分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支付。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的约定: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办理工程报监手续、施工报建手续、竣工资料的整理、编制及备案、其它适宜事宜在具体发生时商定。
10.2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0.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份数:
提供6套图纸。
10.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11、承包人
11.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a)负责施工场地内交通、场地周边环卫及夜间超时施工报审及临建报审工作。
b)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c)本工程施工现场未平整,为不影响目前租赁期内租户的经营,本工程施工须分两期进行,中标人必须完成一期工程且经业主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二期工程的施工现场平整及施工工作。
d)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地区水利、交通、噪声防护等工作。
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受到城监、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处罚,发包人每次罚承包人5000元人民币,均在工程款中扣除。
e)负责免费提供监理人员的办公场所、桌椅。
f)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规划验收。
g)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完成后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存档。
除去行政主管部门外,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供套资料。
h)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范围内施工。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对施工辅助设施进行拆卸和清理场地。
拆卸的物件,如发包人需要的,应归发包人所有。
i)工程用料必须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和品牌档次来报价,并作为施工材料选定的依据。
材料质量均应按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符合要求的检测检验,并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有资质和符合规定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及其他合格证明材料
j)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社保,保证施工期间在场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k)本工程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总承包。
中标人必须负责清拆平整(含清运),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清拆平整含清运)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l)本工程实际标高是以负一层(-4500)作为设计的基点,但图纸的±
0.000标注在一层的位置上,即真正的±
0.000与实际的一层地面存在了4.5m的高差,故所有标高作相应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如有因此调整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m)本工程因现有挡土墙的存在,因此施工中过程中所有A轴上的桩比B轴上的桩要钻深4.5m,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1.2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11.3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11.3.1承包人代表即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也即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
11.3.2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②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⑥因犯罪被关押或判刑的;
⑦死亡。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1.3.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其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并在发包人发出建议书后七天内给予更换书面回复。
12、发包人代表
1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工程量的确认,进度款的审核及发放。
13、监理工程师
1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传真号码:
13.2(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4、造价工程师
1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14.2(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5、承包人代表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