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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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受到各国宪法法律和多个国际条约的保护。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9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的实现要受到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因此在以往的现实中因言论自由而凸显出来的矛盾并不明显。
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异军突起的网络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彰显其重要地位。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言论自由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在人们的现代生活中,网络生活了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奉自由和共享精神的互联网更是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言论的控制,使言论自由得到充分自由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人们大生活带了巨大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影响。
网络言论自由权如同一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发挥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作用,在法律对其的保护和限制之间如何平衡,成为了目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基本内涵。
通过同言论自由权的比较,体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
同时介绍了网络与网络社会的特点。
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网络言论自由权注入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言论自由的界限,探讨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从自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言论自由权行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方面现状,因为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文章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如何规范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行为,最终提出了关于完善现存的言论自由问题的规划和构想。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
言论自由,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周厉王施暴政,民非议之,杀之,他用监视和杀戮来堵塞人民的悠悠众口,结果,他被他的人民流放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老祖宗的真知灼见,我们焉能视之如无物?
言论自由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之一,倘若用压制言论自由的方式来规避政府的错误,那么,结果定事与愿违,人民的积怨和愤怒将会像被堵塞的洪水,奔腾汹涌,终究喷涌而出,不可遏止!
那么何谓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还可以叫做表达自由,指的是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
其中,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转播某中事实和意见的自由,其“言论”不仅是种语言其文字表示和思想的文字表示,还包括很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比如说图象,绘画,音乐,雕塑,动作等等,大多国家宪法中都有言论自由的规定。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的自由,集体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创新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自由。
综合一句话,言论自由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包括其它自由中涉及言论自由的部分。
世界各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公民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与此同时,这种权利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
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不仅和个人有关,还与一个国家政治的清明,政权的民主有着莫大的关系,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的能力,智力都可以得到发展,各种潜在的资质二十世纪的都会显现出来,最终达到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
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各家各派,百花闹春,百家争鸣,全国人民群策群力,政府面临的问题,应当改正的地方,继续发扬的地方都将呈现在人民的视野之下,这样容易让政府机构,领导决策更贴近民意,使政府真正的成为人民的政府。
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生活成了现代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言论自由在这一时期,更多体现在网络言论自由这一伴随网络而生的网络言论自由上。
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体现。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
当前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因为网络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定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点
一、网络言论的特征
1、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
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
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
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匿名性是网上言论的一种重要特征,它抹去了用户在权利、财富、身份、社会地位、容貌、年龄以及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异,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但是也正是这种“毫无顾忌”使得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被打破。
由于网民的素质有高有低,价值观各异,并且传播的内容没有也无法经过严格审查,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有的人敢于在网上肆意攻击别人,就是因为他觉得“反正别人不知道我是谁”网上言论所具有的匿名性、随意性特征导致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
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
各种博客、论坛的兴起,使普通人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
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网络言论没有各种门槛的限制,也没有长短,好坏的限制,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
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
佩里·
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
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
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3、广泛性。
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
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网络上言论的表达更加迅捷,跨越了空间限制,信息的发布和接收几乎瞬间就能完成,网络用户足不出户就能与世界上任何角落的其他用户展开充分讨论,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登上各种论坛、聊天室发表言论,可以自主地决定如何接收和影响信息,这些特点使人们获得一种全新的表达机制和沟通方式,言论自由的权利更容易实现。
毫无疑问,互联网为平民老百姓发泄情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和便利。
这一点,绝非传统的大众媒介所能比拟。
4、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
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
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
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
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
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同的观点、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
(1) 积极影响
首先,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
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
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
其次,从推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看,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
再次,从促进自由和交流便捷来看,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只要匿名就不必担心被识破真身、被抓住把柄,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从弘扬正义的功能来看,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由于网络上的民意,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
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
(2) 消极影响
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它有鲜花,也有荆棘;
它可以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
因此,在看到网络自由的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
(1)片面性。
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其中的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
黄静案中,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体现,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2)非广泛性。
据统计,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有未成年人、工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但是其中占大多数的均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
(3)缺乏理性。
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数都是80后,他们有激情、有理想、有正义感,但是由于太年轻,易于受到情绪化的影响,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4)欺骗性。
网络本身是个虚拟的东西,它上面的言论大多无法考证,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在铜须事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广大网民是如何被“锋刃透骨寒”一步步引向被欺骗的境地。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第二部分: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状及规制
一.国内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自从网络进入中国,发展速度十分惊人。
网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互联网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法律难以延伸至网络空间。
我国已经开始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
从1994年2月18日的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等设立并付诸实施。
而我国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植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