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现场核查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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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规定对采场工作帮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及时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九)采场上方边坡出现不稳定断层,未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对边坡进行定点定期观测、指导采场安全生产。
(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进行处理。
(十一)矿山未进行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十二)排土场下方有部分居民居住。
二、结论和建议
矿山现场核查不合格。
建议:
(一)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矿山进行开采设计,排土场安全专篇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文件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
编写提纲》的要求内容进行修改。
(二)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三)设计审查通过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整改。
(四)整改完成后,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
(五)竣工合格后,按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安监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山方可投入生产。
XX矿业(安溪)有限公司
XX石灰岩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核查意见
一、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矿山开采采用房柱法采矿,留设的矿柱不足,采空区暴露面积偏大。
随着采空区暴露面积和时间增加,发生大面积冒顶的事故风险随之增大,国内外发生多起类似重特大事故。
(二)《福建省XX(安溪)有限公司XX石灰石矿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说明书》由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议院于1996年7月编制,但该矿山企业未按矿山开采设计组织生产:
1、设计的605米专用回风斜井未开挖;
2、设计矿井中段为500和470米中段,而实际生产中段为380和450米中段;
3、矿山开采设计采矿方法为分段空场法,局部房柱法和留矿法,落矿设备为中深孔凿岩,而实际生产中采用的是房柱法采矿,浅孔凿岩落矿。
4、设计矿房出矿是振动放矿,矿石运输为7吨架线式电机车索引运输,而实际中段矿房装运是装载机装矿,汽车运输。
5、设计矿井主扇型号为4-72-11NO20#离心通风机,电机功率为160KW,而实际生产中矿井使用是4-72-NO20B型离心通风机,其电机功率90KW。
目前井下矿石运输采用柴油设备的无轨运输,井下需风量必须加大,必须重新计算。
6、设计中段的环形中段运输巷道未施工,各中段运输巷道通过旧空区,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难以调节分配,中段安全出口设置不合理,运输安全得不到保障。
以上属矿井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按规定安全设施须进行“三同时”建设。
(三)矿井安全设施“六大系统”未进行建设。
(四)未开掘专用排水井,矿坑水从运输斜井排出,威胁着提升运输、供电线路和行人安全。
(五)电机车运输的专用人车无金属顶棚。
(六)斜井人行道有效宽度小于1米。
(七)报废的井巷的入口,未及时封闭。
(八)现场检查发现380中段的采场未具备双出口。
(九)井巷的分道口无路标,无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方向。
(十)主要进风巷道、机房、井下机电硐室无防火标志,未配足相应的灭火器材。
(十一)井下照明电压未按安全规程进行变压。
(十二)部分井下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设置的照明不足。
(十三)井下车场、变电室和采区未安装电话。
(十四)主扇、空压机和提升绞车等设备设施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十五)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未以文件下发,安全领导机构设置不合理,一些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副矿长)未参加安全领导机构。
(十六)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如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无证上岗。
(十七)未能提供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八)未能提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材料。
(十九)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仪器仪表,未能提供日常测风测气记录和粉尘检测记录。
(二十)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下井带领领导未在井口公示,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内容不完整,无交接班记录。
二、结论
(一)由福建省XX院于2012年3月出具的《XX矿业(安溪)有限公司XX石灰岩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部分内容与矿山现场不符,该矿现场核查不合格,不符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条件。
(二)XX矿业(安溪)有限公司XX石灰岩矿开拓系统和生产系统与矿山设计存在重大变更,应按规定对该矿安全设施须进行“三同时”建设。
福建省XX石灰石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核查意见
(一)《福建省XX石灰岩矿开采设计》由福建省XX工业设计院于2007年7月编制,但该矿山企业未按矿山开采设计组织生产:
1、660为设计专用回风中段,但用作生产中段;
2、设计矿井通风主扇设在660米回风硐口,而实际生产各中段分别安装小功率风机,各中段回风天井设置不合理,完全改变了矿井的通风系统,通风效果差。
3、设计主扇为K45-4-NO13型无驼峰矿用节能风机,功率为90KW,而实际生产中各中段安装的主扇功率都小于22KW,无法满足井下通风需求。
4、设计中段开采顺序是先采625m以上中段,然后依次开采610m、575m、550m、530m中段,最后开采510m中段,而实际是各中段同时生产。
5、各中段开拓巷道与设计不符。
6、矿井供气系统与原设计不符。
7、矿井供电系统与原设计不符。
(二)矿井的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
1、矿井开拓系统未建设完成,一些井下通风巷道未施工就投入生产。
2、井下通风网络不合理,出现通风短路,各采掘工作面之间出现风流串联通风,污风在矿井内循环,难以排到地表,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未能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3、主扇无监视用的仪器、仪表,风机无反风设施、外壳未接地,无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无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无运转记录
4、未定期测算矿井的风量、风压。
5、矿井无通风构筑物,无法调节风量、风速。
(四)井下供电线路未杂乱,照明缺乏,主运输巷、井下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设置的大都没有照明。
(五)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未及时封闭。
(六)井下无通讯系统。
(七)供风设施安装在井下,无机房和开关柜。
(八)主要进风巷道、机房、井下机电硐室无防火标志,未配足相应的灭火器材。
(九)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采空区未及时处理。
(十)井下照明电压未按安全规程进行变压。
(十一)无轨运输设备未配备灭火装置。
(十二)井下存放油桶之类的易燃物。
(十三)同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着不同的生产矿井主体,存在资源假整合、各自生产、无序开采、无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见低等群采现象,随着矿体不断开采,安全隐患也不断加大、增大。
(一)该矿开拓系统不完善,矿井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条件,该矿现场核查不合格,建议不予延期换证。
(二)按有关规定对该矿安全设施须进行“三同时”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井下安全设施“六大系统”,避免不合理的投资建设。
福建省永春县XX铅锌矿
(一)业主无法提供矿山开采设计方案。
2、井下通风网络不合理,出现通风短路,各采掘工作面之间出现风流串联通风,新鲜的空气难以到达工作面,污风在矿井内循环,难以排到地表,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未能达到安全规程要求,当日检查人员未到达工作面已出现轻度中毒现象。
3、主扇型号为FBCZ-NO8.0的轴流通风机,功率仅有7.5千瓦。
矿井采用无轨运输,需风量大,因此现有的主扇无法满足井下通风需求。
4、主扇无监视用的仪器、仪表,风机无反风设施、外壳未接地,无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无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5、未定期测算矿井的风量、风压。
6、矿井无通风构筑物,无法调节风量、风速。
8、局部通风的风筒出现破损、漏风。
(四)井下供电照明缺乏,主运输巷、井下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设置的大都没有照明。
(五)矿井开拓采用平硐+斜坡道运输,主运输巷坡度超过安全规程要求的坡度。
(九)现场检查发现工作面的中段、采场未具备双出口。
(一)该矿应立即停产整改。
(二)该矿开拓系统不完善,矿井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条件,该矿现场核查不合格,建议不予延期换证。
(三)按有关规定对该矿安全设施须进行“三同时”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井下安全设施“六大系统”,避免不合理的投资建设。
永春县XX瓷土矿
(一)《永春县XX高岭土矿开采设计》由福建省XX工业议院于2006年9月编制,但本次该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矿井未设计。
(二)矿井开采未留设矿柱,采空区暴露面积过大。
(三)矿井的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
2、主扇型号为BKY-4-NO8.0的轴流通风机,功率仅有3千瓦。
矿井采用无轨运输,装载机铲装,需风量大,因此现有的主扇无法满足井下通风需求。
(五)井下未建设通讯系统。
(六)现场检查发现工作面的中段、采场未具备双出口。
(七)井下照明电压未按安全规程进行变压。
(八)无轨运输设备未配备灭火装置。
(九)矿井安全设施“六大系统”未进行建设。
(一)永春县XX瓷土矿未对矿山进行开采设计,应按规定对该矿安全设施须进行“三同时”建设。
(二)永春县XX瓷土矿开拓系统不完善,矿井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条件,该矿现场核查不合格,建议不予延期换证。
德化县XX陶瓷土矿
(一)矿井口未建设空压机房,空压机与井口距离小于20米。
(二)有坠落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