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山镇农村集体三资及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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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不足时,向镇“三资”办报账结算后补足。

村报账员变动时应当同时移交备用金,签订备用金移交清册,报镇”三资”办备案。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办集体企业、入股、对外投资等行为,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报“三资”办审核后,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农村合作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七条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制度。

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资源登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

总账、明细账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第八条除村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村报销需填写“资金使用申领单”(附件1)。

票据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十条村报账员负责领用、管理票据,每次限领一本。

村帐户存折及票据统一存放在镇“三资”办保存,票据填写要规范,填写内容要完整,并盖单位财务章、填票人姓名、收款方式等,票据要按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拆本,作废的各联要保持完整,存根联要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凡未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经发现一律视为非法票据,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不得将非法票据入账。

规范报帐票据,对于报帐票据做到“八个不付款”指

(1)即没有单据不付款;

(2)未经签字审批的不付款;

(3)超越权限不付款;

(4)开支不当不付款;

(5)用途不明不付款;

(6)印章不全不付款;

(7)数量、金额不清的不付款;

(8)单据有涂改的不付款。

(单笔支出1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附消费清单。

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支出实行村经济合社社长“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并经村(社)监会审核签署意见和盖章:

1万元以上经济事项,经村经合社社长、村委会主任联合审批,3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经村“两委”研究后,经村经合社社长、村委会主任联合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经村经合社社长、村委会主任联合审批。

另外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通过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村集体资产转让金3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乡镇开会办事除外)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开支,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报销标准,不得另外报销餐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并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填写《青田县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附件2)报镇核准后实行。

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

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村主职干部外的其他村干部的报酬,一般以误工补贴形式发放,每人每天误工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

上级部门给行政村可用于村干部发放的补贴或奖金,应附有相应的文件依据并统一纳入村干部报酬范围;

村干部参加上级部门召集的各类培训会议,已领取相应的误工补贴的,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误工补贴。

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按照村级重大事务“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进行。

村干部报酬发放实行专项公开,具体发放方案、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3)。

误工补贴需附误工清单明细表。

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通讯费支出和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

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原则上不可领取误工报酬。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已完成“消薄”任务、集体经济收入情况较好的村,可从年度村集体经济经营收益增加额(以本村上年度经营收益为基数)中提取不高于10%的金额,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村干部。

村主职干部奖励金额每人每年不得高于3万元,其他村干部奖励金额每人每年不得高于5千元,具体奖励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关于农民负担的特别规定:

(1)招待费支出:

村级行政性公务活动一律实行“零招待”。

党政机关、各级部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

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招待支出,实行限额制,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

不得列支烟、酒等费用,不得签单、赊账,实行一事一结,原则上不得跨年列支。

(2)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安排用餐的须经镇核准,并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

用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30元以内,不得列支烟、酒等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会议签到单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3)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不得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4)报刊费支出:

根据浙政办发〔2012〕131号文件规定,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省定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限额为1000元。

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申报单(附件4),经村级组织相关负责人签字,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列支。

凡超过限额的,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超额部分“谁征订、谁负责”。

(5)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捐物。

第十八条严禁以村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节俭安排村级春节晚会等文化活动,活动经费超过10000元的应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核准(附件5)。

第十九条严格公益林资金使用。

未分配到户的暂存在村集体帐户的公益林资金不可以动用,属于村集体的部份在使用上也要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一般不得租用车辆。

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车辆的,上报镇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支出金额超过800元,原则上必须经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支付;

村级项目支出一律以银行转账。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建设工程,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出租、转让等,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金额1万元以下的,经村“两委”讨论决定;

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镇“三资”办审核,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

经济合同涉及变更或补充的参照以上新建立合同签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投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

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贷款的,经镇“三资“办审核,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村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村报账员负责登记土地征用台帐。

其他单位对本村土地进行征用,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征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所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报镇“三资”办备案。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

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具设备、图书等成批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发展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购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

村级组织换届时,应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任何人不得将本村财产物资占为已有,也不得用本村财产物资作为抵押借款。

第三十条转让、变卖固定资产须书面报告镇“三资”办同意后经村“两委”会、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核准后方可处理。

并及时报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便于调整财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每年必须对“三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由报账员做好清查登记工作,清点结果要报告镇“三资”办。

盘盈和盘亏,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立项。

村集体工程项目决策应遵循“五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机制,“五议”即村群众党员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一审”即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工程必须事前报请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按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或议标),预决算工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批、立项过程、建设过程和决算过程须经村“两委”会议、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严禁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回避投标。

做好会议记录,工程完工经验收后才能报账,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按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有文件明确无需招投标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实施;

部分工程因村客观条件限制或公开招投标流标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镇审批可采取邀请标。

第三十五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近亲属,近姻亲指三代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竞标前需提供竞标对象身份审核单(镇招标中心备案),村监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公示。

第三十六条工程合同签订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村级工程项目未指定监理单位的均由村(社)监会履行全程质量监督职责,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变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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