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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办法

山海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村集体“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所有的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不变的原则;

(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

(三)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

(四)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权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村“三资”的主体。

第五条 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财政补助收入;

(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

(四)村有一、二、三产业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

(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

(十一)借入资金,外来投资;

(十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分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七条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九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成员单位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全区农村“三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政府负责对本镇内各村集体“三资”进行监督管理,镇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是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我区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即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将其账务委托给镇农经管理办公室代为管理。

镇农经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负责本镇各村的财务管理,按村设帐,单独核算,严格监管村有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及处置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村集体土地资源承包、承租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财务审计和会计培训工作;

(七)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村级填写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八)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本村“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集体资产、资源开发的经营活动;

(四)负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对其“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镇农经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村有资金的范围:

各项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借贷款、往来及其他收入和所有支出。

第十三条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本村的基本帐户,严禁少报、瞒报、不报收入;严禁公款私存或将集体资金转入其它单位存放;严禁坐收坐支、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严禁白条收款、无据收款;严禁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

村有资金必须在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金融部门存储或开户,实行一村一户专户储存,分村设帐,专款专用。

在本村现有货币资金前提下保证支付。

由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到金融部门背书,取款支票必须加盖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名章,否则金融部门不予付款。

现金、转帐支票及村里财务章由村报帐员保管。

第十五条村有资金的支取,一般情况下,各村每月根据支出情况留500元至1000元备用金作为正常办公经费,村里的小额开支在备用金中列支。

(一)各村一次支付现金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支取:

①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取款申请书,写清开支项目、数额;

②村书记、村主任签字;

③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④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签字盖章。

(二)各村一次支付现金在2000元至50000元以下,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支取:

①首先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报帐员填写取款申请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记录。

申请上要写明兴办项目和预算金额;

②经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报帐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共同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

③经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核无误后,报经镇长同意后支取。

(三)5000O元(含500OO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在履行本条第二款开支审批程序后,由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报农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支付。

(四)根据各村实际,对超过10万元支付,应由村民代表逐户走访群众,征求意见后,专题会议议定。

第十六条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

(一)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发包,对于金额较大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之前,由村“两委”班子对工程项目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再严格按招标程序招标。

招标过程由村务监督小组和镇政府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二)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发包,必须同时上报工程预算表、工程合同(草案)等相关材料。

施工期内,支付费用不得超过垫资的50%。

工程完工后,经过审计排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资金开支手续的审批程序,实行“三签字、两盖章”制度,即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写明用途并签字,交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小组财务审核专用章,农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加盖农村财务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对各村经常性支出,可在每年1月10日民主议政日,经村民代表批准全年总额预算,不超额、超范围支出,可不再经村民代表会审批。

第十九条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

暂时难以归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分期归还,但要作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逾期故意不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经镇农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村民委员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三)一次支付2000元以上,必须采取转帐支票方式。

第二十条招待费开支的管理。

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村级招待费零制度的试行意见》。

对来村帮助指导工作的相关人员,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招待,其费用摊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一条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

(一)集体积累资金包括包干前集体积累资金和包干后提留的集体积累资金。

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以及国家扶持的各项资金。

主要从做决算分配提取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增加的款项。

(二)集体积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将其用于农户分红和挪做他用。

要坚持先提后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掌握使用,对超过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列支。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产管理制度。

(一)集体财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由村专人保管,逐—登记入帐,每年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要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对于盘盈、盘亏、损坏、丢失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查清责任照价赔偿。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属于正常损耗的财产物资,经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代表会通过,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报销,属于正常盘盈的要及时入帐。

(三)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实行联营或承包经营的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金,公开招标,并签定承包合同。

对外联营投资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金。

(四)村民委员会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更换、重置,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村民委员会内部农户之间土地自行流转的,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流转方式流转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流转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受让双方签订合同,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将农村集体土地对本村成员承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拟订承包方案,形成会议记录;

②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形成会议记录;

③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集体土地对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填写土地承包预审表,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预批后,经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讨论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除履行村民委员会将农村集体土地对本村成员承包的程序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

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递交对外承包的书面请示,同时递交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和承包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承包、拍卖、租赁等)草拟合同、承包方案四至界限图等材料,经镇农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用于非农建设的,经镇农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报区土地规划部门核准同意。

(三)村民委员会与开发人签订合同,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七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设组长1人,由一般党员担任,组员3至5人,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从村民代表中产生,实行任期制,与村民委员会任期同期同届。

村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

其主要职责:

(一)组长列席村“两委”会议,组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

(二)对落实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定期查阅、审核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情况;

(四)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和程序是否及时、规范;

(五)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村务公开工作及其他村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建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

(八)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并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九)协助镇党委、政府开展“双述双评”和其他工作;

(十)对村“两委”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和镇纪委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

(一)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发包管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具体的发包方案,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

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应对发包的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等进行全程把关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或收支预算变更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构建更新的;

(三)管理村集体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无安全保证措施的;

(四)未经规定程序取得、变更或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五)未按资产公开制度进行公开的;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帐的;

(七)财会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定期报帐的。

第二十九条应当进行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由镇人民政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至20%的罚款;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

(八)妨碍阻挠村民会议和村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责的;

(九)未建立会计帐目的。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定入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套取或坐支现金的;违反开支审批制度的;支出现金未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者入帐的;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积累资金的;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10%至3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的,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总额10%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集体资产经营者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10%~2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二)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二)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镇、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审计、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处置经营等行为,经审查手续健全,程序合法、真实,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办理故意刁难设阻的;

(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票据管理规定,批准不合理票据报帐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使村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的;

(四)对代理、监管、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五)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甚至袒护、包庇的;

(六)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其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的;

(七)因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处理错误或其他失职、失误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八)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出的资产资源处置要求,擅自决定招投标的;

(九)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服务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村集体经济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十)故意隐匿、销毁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职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损毁、丢失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以上责任追究分别由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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