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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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应按消防车抵达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3.半地下汽车库参考《建规》半地下室要求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要求实施。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相关公共建筑要求;

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上述用房均不得和其它功效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工业建筑。

7.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俱、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车间。

8.和《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劳动密集型丙类厂房应参考“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消防设计要求实施。

9.丁、戊类储存物品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10.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出100㎡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和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处于不一样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处于不一样防火分区、不一样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效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专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活动场所。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条款中出现“关键公共建筑”可参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附录C相关关键公共建筑物认定标准来界定。

13.餐饮场所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含厨房面积。

14.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在相关要求中出现不一致情况,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实施。

15.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建筑内部工艺和部署、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该实施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相关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时,应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

16.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和主体相连建筑高度小于24m隶属建筑;

高层商住楼、办公综合楼下部隶属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

(1)隶属建筑和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小于24m;

(2)隶属建筑和主体塔楼之间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分隔,消防电梯井除外。

(3)隶属建筑和主体塔楼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4)隶属建筑和主体塔楼相接处设置大于1.2m窗槛墙。

17.超出24m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18.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汽车库消防设计要求实施。

(二)建筑耐火等级

19.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小于300㎡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0.除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多层丙类厂房屋顶承重构件和下列建筑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取无防火保护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保护方法: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单层丙类厂房;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二、总平面部署

(一)消防车道

21.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2.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高层建筑,可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3.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每个关键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4.高层、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大于12m、9m,可采取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25.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和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

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突出物进行计算,突出物和车道垂直高度;

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能够利用场地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

26.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取硬质铺装面层。

27.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8.高层建筑应最少沿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底边连续部署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大于15m,间隔距离小于30m,且该范围内裙房、雨蓬等进深小于4m时,可视作连续部署;

场地长度大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小于15m,且该范围内裙房、雨蓬等进深小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部署。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建筑,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建筑,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29.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每个消防救援口。

30.建筑物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入口,入口能够为通往楼梯间门厅、走道。

3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证实文件,并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3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

消防救援口应便于抵达公共区域。

消防救援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显著标志。

(四)防火间距

33.汽车库不应和托儿所、幼稚园、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地下;

(2)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除楼梯间外开口部位和上述建筑外墙之间应保持6m水平距离。

34.屋顶停车场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和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间距按地面停车场和建筑防火间距确定;

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取金属管。

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5.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氧气储罐和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防火间距:

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

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

V>50000m3,防火间距≥35m。

36.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相邻储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0.75倍。

医用液氧储罐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要求。

37.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和除办公室、休息室外其它建筑贴邻。

当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房间防火间距要求。

38.和明火散发地点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固定点进行控制;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和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许可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相邻建筑经过连廊、天桥或底部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连接物封闭时,应设置预防火灾蔓延方法。

39.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一样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出15m3,总储量不得超出30m3。

总容量小于15m3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和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和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防火间距可降低50%。

甲乙类厂(库)房和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防火间距不能够缩小。

40.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一样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民用建筑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两翼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外端应和相正确两个窗最外边平齐。

41.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并应符合单元间墙和分户墙要求,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外端应和相正确两个窗最外边平齐。

三、建筑结构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结构

42.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对应耐火极限要求。

43.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其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总建筑面积大于0㎡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和其它楼层分隔楼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

4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

工业建筑中,当采取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防火保护方法宜采取不燃烧体包覆。

45.除规范另有要求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大于1.0m、长度大于开口宽度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建筑外窗应采取乙级防火窗。

住宅建筑外墙上户和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

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大于0.6m隔板。

防火挑檐和隔板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对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要求。

46.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大于0.6m,在单元墙两侧防火挑檐宽度大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大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47.当建筑未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外墙体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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