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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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对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规定的主要道路硬化、施工围挡、土方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污染治理具体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负责全区搅拌站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台账的动态管理、信息更新工作。

(四)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全区各类施工现场、砂石料厂的扬尘、裸地、土堆扬尘以及建筑垃圾违规运输、道路遗撒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施工扬尘和违规运输及消纳、遗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高限处罚;

负责全区范围大片裸露地面及土堆台账的动态管理、信息更新工作。

(五)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对全区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消纳以及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管理,对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抽查,发现未达标的运输车辆,及时督促整改。

(六)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各自专业工程涉及的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加强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对全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信息更新。

区水务局负责对全区河道治理、污水截流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信息更新。

(七)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本辖区内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施工现场、辖区内砂石料厂、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等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本辖区小型施工工地、砂石料厂、拆迁工地台账的动态管理、信息更新。

(八)区国资委、区新城中心区建管委、新城基业、新奥通城、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大本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加大对施工方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台账的建立以及动态管理、信息更新工作。

(九)区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扬尘的巡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上报区政府督查室和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

三、管理标准

(一)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责任单位: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

1.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标准

⑴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

⑵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

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⑷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标准

⑴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⑵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达到黄色预警以上时,应按相应级别停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室外露天作业等作业;

⑶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

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⑷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4.垃圾存放、运输现场管理标准

⑴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⑵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⑶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5.建筑材料、土方覆盖管理标准

⑴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防尘网(颜色为绿色)网孔应小于4毫米,每平方米大于500克,应做到100%覆盖,不留死角,定期巡查,出现破损及时修复;

⑵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⑶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⑷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⑸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6.车辆清洗管理标准

⑴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均应安装高效洗轮机,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结束后,施工单位可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设置沉淀池。

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的,施工单位要确保100%使用;

⑵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确不具备高效洗轮机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要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设置沉淀池,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②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7.施工围挡管理标准

⑴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坚固、严密,表面应平整和清洁,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⑵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⑶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颜色为绿色)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密目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

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或遗撒,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及时对工地门前及围挡附近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标准

责任单位:

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通州交通支队

1.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资质管理标准

⑴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区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⑵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区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区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⑶建设单位要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使用达标车辆运输责任书,并落实人员加强日常检查;

施工单位要强化工地使用达标车辆运输管理,专人负责,昼夜值守,每日核实登记出土量和运输车辆情况,掌握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地点,确保达标车辆规范运行;

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区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

区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⑸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

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对违反要求者,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⑹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

《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⑺推行专用账户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

2.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标准

⑴凡在本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

⑵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必须有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⑶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⑷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⑸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⑹禁止拖拉机、兽力车和农用运输车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区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运输。

3.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过程管理标准

⑴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⑵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区住建、市政市容部门。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区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

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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