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餐厅建设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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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餐厅建设指南
第一条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建设营养健康餐厅,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续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2年未受过
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餐厅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
(六)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
(九)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四条建设营养健康餐厅的组织管理要求。
(一)应当设立由餐厅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工作组,编制和实施年度营养健康餐厅建设与运行计划。
(二)应当将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列入管理目标,配备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支撑条件。
(三)应当制定建设和运行营养餐厅所需的组织管理细则、营养健康相关工作和岗位责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并公告。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保障餐厅所用食材种类丰富、新鲜,减少腌制、腊制及动物油脂类食材的使用。
(五)鼓励建立健全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使用登记制度,并进行人均消费量统计,逐步减少菜品的盐油糖用量和消费者人均盐油糖摄入量。
第五条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营养指导人员应当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和管理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菜单和菜品制作标准,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员帮助消费者合理选餐。
(二)应当定期组织餐厅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防控传染病技能培训。
餐厅负责人和营养指导人员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培训。
上述人员应当重点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知识、卫生防疫知识、食物采购、储藏、烹饪以及“三减”等方面的培训,厨师应当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三)应当每年组织一次餐厅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厨师和服务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六条营造营养健康环境。
(一)应当建立专门的途径宣传营养健康、传染病防控和文明用餐等知识,充分利用菜单、餐具包装、订餐卡等进行宣传。
(二)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
(三)鼓励有可取阅的营养和膳食指导相关宣传资料,并适时更新。
(四)鼓励开展营养健康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并进行宣传。
第七条配餐和烹饪要求。
(一)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
烹饪和加工环节,鼓励优先采用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和保持自然风味的食物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
(二)鼓励食物多样、合理膳食,菜单中提供全谷物、奶类、新鲜水果、低糖或无糖饮料等供消费者选择。
(三)鼓励提供的套餐符合“能量平衡、营养均衡”原则,并逐步实行标准化。
(四)鼓励不断创新改良菜品,对于低盐、低脂、低糖菜品进行醒目标示,增加菜单中低盐、低脂、低糖菜品比例。
(五)鼓励推出适合老年人、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菜品,并进行营养特点描述和说明。
第八条供餐服务要求。
(一)消费者点餐时,服务员应当给出合理点餐建议、主动介绍菜品营养特点,推荐低盐、低脂、低糖菜品,引导消费者实施光盘行动,不酗酒。
(二)应当依据餐厅和菜品特点,实施分餐制。
(三)应当提供免费白开水或直饮水。
(四)鼓励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
(五)配备洗手、消毒设备或用品。
(六)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九条本指南的有关术语:
菜单:
显示餐饮食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名称、计量、价格等)的说明物,包括纸质版、电子版等多种形式。
分餐:
在用餐过程中,实现餐具、菜(饮)品等的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
第十条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