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报告与安检员辞职报告汇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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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4月起到年10月,共调查了全市正在生产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部的343家企业,本文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职业病防治的对策。
2、资料与方法
2.1调查对象和内容
调查对象是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正在生产中的343家工业企业,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行业分类、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毒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或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等。
2.2调查方法
统一采用召开各乡镇安监站培训班和各乡镇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现场培训以和结合现场调查的方法,调查员逐个企业现场实地调查,填写全市统一的《市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表》与《市职业危害申报表》(含电子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健康检查数据以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职业病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鉴定为准。
收集资料后,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申报单位登录职业危害申报系统软件录入,导出后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3调查过程
年5月11日,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调查组全部成员开展了此项工作,对部分乡镇进行了普查动员,年6月起进入普查全面实施阶段。
由市安监局即时进行对各乡镇报送的普查表进行质控把关并抽取部分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复查审核。
3、结果与分析
3.1基本情况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343家,职工总数46495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12882人,农民工37349人,接害职工中女职工5561人。
自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市总计确诊职业病人63例,年新增4例(其中苯系物所致的白血病1例,金属尘肺3例),疑似职业病1例。
3.1.1行业分布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主要分布于19类行业,其中农、林、牧、渔业12个,采矿业13个,制造业255个,电力、燃气和不的生产和供应业6个,建筑业2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个,批发和零售业6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个,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个,其他24个,共计343个企业。
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制鞋、皮革、箱包、游艇制造、化工、橡胶占企业总数的20.12%,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6448人,占职工总数的13.87%,占接害职工总数的50.05%。
接害职工中农民工比例较高,占接害职工总数的84.80%。
接害职工中男职工占接害职工的54.47%,女职工占接害职工的45.53%。
体检人数岗前为9015人,岗中为13503人,离岗为1074人,离岗查体率低下。
3.1.2市职业卫生按注册的经济类型统计情况
接触化学毒物的职工主要集中于制鞋皮革箱包制造、化工、机械、橡胶游艇、轻工行业,其中化工行业体检率最低为36.58%;
接触粉尘的职工主要集中于机械、轻工、橡胶游艇、建材、化工、纺织,其中化工行业体检率最低为42.75%;
接触物理因素的职工主要集中于纺织、制鞋皮革箱包制造、机械、轻工、化工,其中化工行业体检率最低为49.87%。
在所有行业中化工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体检率最低,是今后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重点。
3.1.3职业病危害因素
接触的化学毒物以有机溶剂为主,其中接触混苯的职工最多,其次是正己烷、丙酮、锰(电气焊)、硫酸、盐酸。
共有64类物理与化学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类的危害因素以电焊尘、金属尘、木尘、打磨尘、矽尘为主,其中金属尘的危害最大,已诊断出4名金属尘肺病人。
物理因素类噪声的危害最为广泛,其次是高温。
3.1.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成立职业管理机构的企业102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47家,共279人,其中专职12人,兼职267人。
建立职业病管理措施的119家,配备医务人员11家共25人(见表8)。
107家进行了申报,30家进行检测,检测覆盖率为全都企业的12.15%(以有检测评价报告书为准),23家超标。
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企业148家,共培训22413人次。
188家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0家有警示标识,232家有职业病防护设施。
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189家,其中92家企业职工能在工作时正确使用。
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59家,未写明163家,写明但告知不全25家,职业卫生档案比较齐全107家,没有的30家,有档案但不健全的有110家。
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比小型企业好,配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卫生档案与警示标识也比较齐全。
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低。
化学毒物、粉尘、物理因素检测合格率分别为95.63%、84.00%、76.68%。
大型企业(1家)物理因素检测合格率最低为51.85%,主要是噪声超标。
4、讨论和防治对策分析
4.1市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市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多,占调查企业职工总数的52.34%,农民工所占比例大,尤以女职工多,接害职工年龄小、工龄短、受教育程度低,接害的企业以外资企业最多,以小型企业为主;
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化学毒物以有机溶剂为主,噪声的危害最为广泛,粉尘类的危害因素中金属尘的危害最大,中小企业检测率(11.79%)低的问题尤为突出。
4.1.1我市接害职工中农民工和女职工占接害职工的比例大
从行业分布调查来看,农民工所占比例大,占接害职工总数的91.39%,尤以女职工多,占接害职工总数的65.12%,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企业里最苦、最累、危害最为严重的职业。
行业主要是橡胶制品业、制鞋、皮革、箱包制造业、游艇制造、化工、机械等行业。
由于这部分职工文化程度较低,集中在初中和初中以下;
接害年龄小,集中于18-28年龄段;
工龄短,集中于5年以下,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杂,这是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难点。
4.1.2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以有机溶剂和噪声为主
调查显示市企业存在的化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以有机溶剂类为主,其中混苯类的接触人数最多,噪声的危害则具有普遍性,粉尘类的金属尘危害最大。
这与其它地区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不同,主要与市企业的行业分布特点有关。
接害职工主要集中于制鞋皮革箱包制造、游艇制造、工艺品加工、纺织、电子、机械等行业,这些行业或者大量使用有机溶剂或者噪声危害严重。
4.1.3检测率低、体检率低
调查的343家企业中,仅有30家进行了作业场所的检测,未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企业有313家,检测率仅为0.91%,,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共有12882人,体检率仅占27.71%。
检测率与查体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限于检测设备与仪器的不健全,缺失了主动性;
二是个别企业法律意识和职业病防护意识淡薄,认识不到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重要性;
三是监督与处罚力度跟不上;
四是宣传不到位对职业危害认识缺位;
五是目前职业卫生监管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缺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有效工作协调与监管。
4.1.4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企业是外资企业和小型企业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外商投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职工数占调查企业职工总数的73.61%,接害职工最多,占接害职工总数的75%;
小型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92%。
职业病危害因素以有机溶剂和噪声为主,多数企业不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有警示标识和工作时正常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数量少。
充分说明我市的职业卫生工作重点,应放在外资企业和小型企业,而且应重点关注橡胶制品业、制鞋、皮革、箱包制造业、游艇制造和化工等行业。
外资企业和小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年龄小、工龄短、受教育程度低、流动性大是其最大特点,这些职工经常调换工作岗位和变动工作单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杂,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不能主动要求企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者企业提供了防护用品,在工作时也做不到自觉佩戴,这些原因都给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4.1.5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满足需要
在调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技术的限制,体检项目的针对性不强,许多接害职工的体检不完整,缺乏关键性的体检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存在检测项目开展较少,检测能力有限的问题。
相对面广量大的法制宣传、指导服务、技术检测,尤其是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
目前,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专业水平、人员素质相对比较薄弱,与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但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针对不同行业、工种关键项目的检查仍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无法满足职业危害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
再是,当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疾病控制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与投入性值得思考,其次是由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划分尚未具体落实,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与法律衔接,都是当前局限安监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因素。
鉴于国家安监总局(53号文)正在修订的《关于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函》,出台后会极大促动与改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卫生执法需求。
4.1.6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尚存不足
中编办104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建立两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但目前我省尚未正式实施与落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分的意见。
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存在不足之处,监管工作缺乏连续性与整体性。
职能分工以后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之间尚未健全合作机制与联席制度,难以保证对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形成整体合力,监管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于年内由全国人大进行了两次审议,已经初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确保对该法的预防、保障、监管的一体化,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底三审通过,做到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法可依。
4.17企业主对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认识不高,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较为普遍,不知晓职业病的发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怕引起职工的恐慌,所以也不对职工开展培训,怀着一旦发生了问题他们自己会去看病,真的不行就可以让他们走人;
再是有的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使职业卫生工作不能有序衔接。
目前由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更换频繁,职业卫生知识不能和时掌握,不能够切实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致使用人单位老的职业病危害未能得到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仍在不断增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