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薪酬专员关于月度平均计薪日的计算方式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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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薪酬专员关于月度平均计薪日的计算方式Word下载.doc

  原办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新办法:

年计薪日=365天-104天(休息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计薪日比年工作日多出11天,所以如果职工的年工资不变,那么职工的日平均工资将略微下降,以日平均工资为基准的节假日加班费也将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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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制度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月实际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法定假日天数

月工资=实际计薪天数×

日工资

日工资=月工资÷

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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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

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

小时工资:

(月计薪天数×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算法:

月平均工作天数从20.92天减少为20.83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10)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对此,成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发布之后,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

  据介绍,按新《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从20.92天减少为20.8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由167.5小时变为166.6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

  “月计薪天数”是这次通知首次提出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2月=21.75天;

月计薪天数;

  月薪2000元日工资为91.95

  据介绍,新《通知》出台后,广大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为例,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加班2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

20.83(月工作日)÷

8小时×

2(加班小时数)×

150%=36元,而在此之前的加班费为35.85元,上涨了1角多。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

200%=48元,比以往的47.8也只上涨了约2角钱。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

300%=72元,比以往的71.7元上涨约3角钱。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调整前: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调整后:

  季工作日调整前:

251天÷

4季=62.8天/季

  月工作日调整前:

12月=20.92天/月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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