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空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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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7、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鼓励和支持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8、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
并听取农产品、和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及
的需要,及时修订。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2、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批准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1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和。
15、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或者其他。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
16、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
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1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8、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药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
20、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
21、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
;
。
22、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23、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
2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建立,健全,加强自律管理。
2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
,须经方可销售。
27、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28、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29、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
30、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32、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由
或者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33、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34、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合格。
36、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7、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
38、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
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报告。
39、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
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40、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41、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44、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进行检验。
4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
4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47、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
48、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罚款。
49、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多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51、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52、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3、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
决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决定。
54、违法本法规定,构筑犯罪的,依法追究。
55、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
要求赔偿。
56、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章条。
二、《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1、为了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确保蔬菜质量安全,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和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生产和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包括)。
3、负责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
4、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等部门和、
、等应当配合做好蔬菜质量安全宣传工作。
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蔬菜病虫害的工作,并对蔬菜生产者进行、、
,防止采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出售。
6、应当对在园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所需费用从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7、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
、、、、
、、、、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8、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介绍、、和
等注意事项。
9、土地所有权人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将、作为蔬菜生产者的义务纳入土地承包合同。
10、蔬菜生产单位对在园蔬菜应当进行农药残留自检,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合格的,
11、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经营场所的蔬菜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对持有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予以。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场交易。
12、蔬菜加工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蔬菜应当查验其。
对无的,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
13、蔬菜农药残留自检费用由从事蔬菜、的单位负担。
14、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应当告知。
15、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在本经营场所如实。
16、可以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
17、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18、本市实行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蔬菜,评价标准和规范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19、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违禁农药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其,并处以罚款;
销售违禁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禁农药,并处以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罚款。
20、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药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处以
21、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药销售人员不履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