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相关规定措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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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

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

s-1·

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

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

≤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180<Q1

≤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600<Q2

≤2100)

Q1>2100

(西北地区Q1>1200)

Q2>3000

(西北地区Q2>2100)

突水量

Q3(m3·

h-1)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

 

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

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

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

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

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

雨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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