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模板实用版2篇Word格式.docx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模板实用版2篇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模板实用版2篇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学校各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完善校内学生资助公示审查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xxx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
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及资助使用、发放情况的财务管理;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系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和配合资助、财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资助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的原则:
(一)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倾斜;
(三)教育、鼓励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章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是本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五章资助方式和办法
第八条校内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困难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各系根据学校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和班级评议辅导员初审等情况确定本系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将资助学生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
第十一条绿色通道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资助。
第十二条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没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开支,资助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
学校助学金评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进行资助、接受资助学生数生均200元标准下达学校助学金资助总额度,各系根据评议公示结果(原则上按1:
2:
3确定资助档次)分别给予申请学生学校助学金一等300元、二等200元和三等100元的困难资助。
第十三条特殊困难补助对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能获得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资助且家庭或个人发生临时的意外困难,造成家庭经济收入难以保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校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分别视为特困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给予相应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临时申请、系集体研究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一学年内非学生本人因素未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未能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学费减免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毕业前申请、系集体研究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尽可能提供更多的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勤工助学形式对其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校内助学贷款学校为保证没有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无法获得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学校贴息的“校内助学贷款”制度。
校内助学贷款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办理程序参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执行,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离校前偿还。
第六章资助解除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资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四)生活有奢侈消费者;
(五)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公益活动者;
(六)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资格者;
(七)其他原因不在校学习者;
(八)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改善者;
(九)学校认为有其他不符合享受资助条件者。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已享受的资助费用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资金来源、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奖助基金”,基金来源于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学校事业收入。
第二十条“大学生奖助基金”以上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4%足额提取,用于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助学贷款(含贴息)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学金等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其它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违背资助政策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模板【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1]46号《关于在高校招生中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教财[2004]3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系上报的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包括:
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系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对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报送获资助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系资助小组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
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
班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