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合同编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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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单位全称(甲方):
监测单位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质量监测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穗发改核准[2019]22号文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本项目的边坡及基坑的监测工作,以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或招标人认为需要监测的各种施工成果,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行为、事件,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行为、事件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具体以招标人实际委托通知的监测工程量清单及现场实际需求为准。
主要服务范围如下:
(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申报监测方案,并确保监测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通过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2)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监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
①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中标单位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中标单位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开通基坑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力及经验。
②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③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④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如需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二)技术服务的目标:
为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场地预处理工程提供第三方监测服务,并出具监测报告,具体以招标人实际委托通知的监测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需求为准。
(三)工作内容:
(1)对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场地预处理工程进行基坑监测、边坡监测以及相关申报监测技术成果审批服务,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坡顶水平位移、坡顶水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监测、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深层位移、地下水位监测、锚杆(索)应力监测、支护结构应力监测、支护结构变形监测等相关内容,以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或招标人认为需要监测的各种施工成果,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行为、事件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具体以以招标人实际委托通知的监测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实际技术需求为准。
(2)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备案。
(3)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4)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满足项目进度需求。
乙方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5)负责其他甲方要求监测或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服务方式:
乙方第一次进场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确定,甲方需提前2天通知乙方。
具体服务方式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和甲方工作指令执行。
(五)监测标准:
详见合同附件:
技术需求书。
(六)服务工作要求:
技术需求书四、工作要求。
三、服务期限
(一)技术服务期限:
以甲方的通知为准,监测从中标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为止,监测单位进场、服务周期及监测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且不得超过正常的监测时间,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1、单项监测工程的工期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具体时间根据具监测项目的特点而定,且需满足:
(1)满足监测条件,且收到甲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监测工作;
(2)需取样监测的,取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
(3)无需取样的,监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监测结果;
(4)监测工作全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监测结果;
(5)当监测结果显示有可能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质量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现象时,应在发现问题后立即(1小时内)报告甲方,且不管是否属于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
2、如由于工期紧迫,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监测成果,且该时间要求能满足基本的监测所需时间的,乙方应按规定时间提供监测成果,且不得因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正式监测报告的提交以招标人签收为准。
3、投标人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台账,对所有的监测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招标人有权利随时向投标人提出查阅本建设工程监测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技术服务进度:
满足施工验收进度及甲方要求。
四、承接方式、监测费用及计算方式
(一)承接方式:
1、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监测试验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机械设备运输及进出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监测配载等相关费用)、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监测方案通过有关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形式承包本技术服务项目及完成资料整理和备案、工程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满足本工程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
若因监测方案通不过审批需要调整方案,所增加的全部费用由监测单位负责,造成损失的,业主将按规定追究监测单位责任。
2、特殊监测项目如乙方不具备相关专业监测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本项目测等监测业务,并在保证所有监测成果符合规范要求、有效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依法将特殊专业监测业务交由有相关专业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或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委托。
(二)监测费用:
¥
元(人民币大写:
)。
计算方式:
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
□其它:
/
具体计算方式内容及监测费用清单详见专用条款、附件。
五、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1、本合同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省、市、区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
2、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至监理单位。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监测方案符合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和设计单位的要求,监测过程中无因监测单位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全部监测工作完成后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报告。
4.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全部监测工程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最终监测报告一式十份。
5.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所在地。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20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及乙方向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
委托单位:
(盖章)监测单位: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质量监测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质量监测”是指工程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监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监测。
1.1.3“甲方”是指委托单位,即本合同中委托质量监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4“乙方”是指监测单位,即本合同中提供工程质量监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5“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乙方的工作。
1.1.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测工作的负责人。
1.1.7“监测费用”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1.1.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0“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质量监测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及附件;
(6)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文件。
2.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现场监督
甲方有权亲自或派人在工程作业现场实施旁站监督。
★2.2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
2.2.1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范围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监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
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监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2甲方应提供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见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填写送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