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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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

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

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

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票据:

主要是指以下两类:

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

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

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

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保持相对独立:

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使用: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

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

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

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

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广,逐步推进。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小时之内即可到达。

第二十六条票据业务:

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

1.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使用的内部票据格式。

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理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须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内部票据格式。

2.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包括登记、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理,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存款业务:

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存款的方式和时间,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

资金结算中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安全,并为存款单位保密,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及借款业务:

1.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该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采取根据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使用的方式操作。

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反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发展出发,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满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

2.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核通过后,可通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内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

3.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对于内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

4.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全,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管理细则。

每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价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核通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实业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开户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历史开户情况,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服务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

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则上每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 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经过结算中心开设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

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管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便拆借,如有需求参照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

各分子公司除了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 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情况,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

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

第七章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使用协议,购买适合资金结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管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结算管理软硬件,建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他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

在集团范围内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逐步过渡到定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管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量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三十九条 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

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内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手续:

1.对于各资金分中心自开的承兑汇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建立台账,对每笔业务进行明细核查,并与银行总体授信额度相关联,票据到期,系统将自动提醒。

2.各资金分中心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收票单位在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内进行登记保管。

承兑汇票的使用和贴现可视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各分中心汇票的存量情况和分中心需对外支付的需求,统一平衡调剂汇票的使用,包括对内背书、对外背书、贴现、托收。

在此情况下,将根据有偿使用原则,视不同的分中心和使用情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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