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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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二)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根据刑法典第一十五条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0年2月曾与吴其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属轻微伤”,所以不定罪。

  

二.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

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

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作业2

案情:

2003年6月20日,胡某(女,33岁,无业)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吴女士的身份证。

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为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胡某在某商场刷卡5600元的物品。

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试分析: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

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胡某利用捡到的用户资料,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支取他人的钱财。

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应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由于胡某因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才在2000年3月释放,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又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应该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理。

案情:

赵某(男,15岁,无业)与张某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某。

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某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某手持尖刀闯入张某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

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人员崔某、丁某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

在搏斗过程中,崔某被赵某开枪打死,丁某被韩某用刀杀害。

韩某随后被击毙。

赵某被抓获。

试分析: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

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业3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

韩某的同居女友。

黄某,男,25岁。

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

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

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

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

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

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

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

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问题】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

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

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

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第二题:

【案情】

胡某,男,29岁,无业。

2001年9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到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

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

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万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

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2、答:

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

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

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

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

陈某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

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

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

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为什么?

答:

(1)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中,陈某,男,48岁,是某海关关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陈某任职期间,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美元1万元。

陈某收受方某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

致使方某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2)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多次为方某牵线并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

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且情节严重,应构成介绍贿赂罪。

(3)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

行贿陈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

行贿朱某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

方某所在公司持陈某为其办理的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其行为符合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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