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摘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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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3.2
隐蔽工程应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有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和。
曲线部分:
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
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表3.3.8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支架最大间距
保温管
2
2.5
3
4
4.5
6
7
8
8.5
不保温管
3.5
5
6.5
9.5
11
12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表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14
16
18
63
75
90
110
m
立管
0.5
0.6
0.7
0.8
0.9
1.0
1.1
1.3
1.6
1.8
2.0
2.2
2.4
水平管
冷水
0.4
1.2
1.35
1.55
热水
0.2
0.25
0.3
0.35
3.3.10
铜管垂直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铜管垂直或支架的最大间距
65
支架最大间距(m)
垂直管
3.0
4.0
3.3.11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2
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12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
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
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2
冷弯: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3
焊接弯头: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4
冲压弯头: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插入深度(mm)
19
22
26
31
44
61
69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
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螺栓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以饮用水卫生标准。
4.1.3
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外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4.1.4
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4.1.5
给水铸铁连接可采用水泥捻口或橡胶圈接口方式进行连接。
4.1.6
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22mm时宜采用插或套管焊接,承口应迎介质流向安装;
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2mm时宜采用对口焊接。
4.1.7
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
4.1.8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就在冷水管上方。
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
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
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直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4.2.2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2.4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
埋地管道防腐层标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4.2.5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
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
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道径的3倍。
4.2.6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4.2.7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4.2.8
给水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
钢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1≯25
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塑料复合管
1.5≯25
铸铁管
2≯25
立管垂直度
每5m以上
3≯8
吊线和尺量检查
每米5m以上
2≯8
3≯10
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
在同一平面上间距
尺量检查
4.2.9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或第3.3.10条的规定。
4.2.10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
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
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
水表进水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