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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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按照《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安部门依托“X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建立社会用户,住房租赁企业要对已实际租住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互联网端申报登记,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动态化管理。

要培育一批住房租赁骨干企业,2018年12月底前,公布1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到2020年,全区培育1家住房租赁示范企业作为市级住房租赁示范候选企业,在平台接入、协调金融支持、委托公租房运营、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倾斜,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

区房产中心、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镇街)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在土地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10%的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不低于10年,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区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房产中心)

(三)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业主出租空置房源。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信息、人员、服务等优势,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

区房产中心、各镇街)

(四)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制度。

引导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业务培训,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区房产中心)

(五)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

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一)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简化相关手续和办事流程,为承租人申领居住证等手续和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在本地租房居住的引进人才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租赁补贴。

区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二)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

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

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不定期对学生居住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区教育局、房产中心、各镇街)

(三)明确租赁各方的权利义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确保所出租的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区统一推行《X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区公安局、房产中心、各镇街)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一)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

要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

同时,也要兼顾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区房产中心、区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天中街道、滨河街道)

(二)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

统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灵活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

通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

支持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区房产中心、国土局、规划局、天中街道、滨河街道)

(三)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公租房入住比例。

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建公租房的监管。

鼓励企业将空置的自建公租房按政府指导价向保障对象出租。

区房产中心、财政局)

五、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一)盘活存量住房。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

鼓励居民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租赁企业出租,也可利用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自行出租。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

住房改造应保障结构性安全,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出租房屋人均净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区规划局、住建局、房产中心、各镇街)

(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完善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区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公安局、各镇街)

(三)适当新建租赁住房。

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重点关注和满足产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的租赁住房需求,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配套。

鼓励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办法。

区国土局、各镇街)

(四)提高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

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梳理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

区住建局、房产中心、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由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陶管理部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

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陶管理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租金水平,每年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全面推行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通过联网核查、信息共享获取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信息,减少提取公积金办理要件,简化办理手续。

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陶管理部、区房产中心)

(二)给予税收优惠。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区税务局、各镇街)

(三)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赁企业、进入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等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房建设或者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区金融办、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陶管理部、人行定陶支行、X银监分局定陶办事处、各镇街)

七、强化住房租赁监管

(一)健全法规制度。

严格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二)严格合同备案。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

加快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及登记备案,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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