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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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

核定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

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

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

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

  (三)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典型例题】

  境外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为扩展中国业务,2015年初设立上海代表处作为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与总公司产品销售、境内采购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及中国市场调查、展示活动。

2016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代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入无法查实,但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决定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利润率对该代表处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2015年该代表处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

  

(1)1月对租赁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装修费用6万元,租期为5年;

3月购进办公用电脑一批,支出12万元。

  

(2)5月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款16万元。

  (3)8月为总公司从苏州购买样品,支付样品费和运输费用10万元;

同月领取总公司运至上海的样品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8万元;

为总公司投标某楼宇智能系统购买标书支出1万元。

  (4)全年发生交际应酬费用30万元,人员工资、福利费用45万元。

  (5)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得知代表处2015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核定征收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可计入经费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数。

 

『正确答案』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应计入经费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6+12=18(万元)。

  

(2)核定征收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可计入经费支出的捐赠支出。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3)核定征收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该代表处经费支出总额。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代表处经费支出总额=18+10+8+1+30+45=112(万元)

  (4)经核定征收,计算2015年该代表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收入额=112/(1-15%)=131.76(万元)

  应纳所得税=131.76×

15%×

25%=4.94(万元)

  【高频考点】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境外所得抵免额的三步计算法: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

25%或15%

  2.实缴税额。

  3.比较确定:

确定境外抵免额的关键词——孰低原则。

  【注意】

  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3.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境外所得范围

  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二)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资料一:

  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

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

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

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

图示如下:

  【知识点链接】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多层持股条件判断流程:

顺序自上而下)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

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答案解析』

  

(1)B层(第一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均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2)C层(第二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C1被B1控股30%>20%,但受A间接控股15%(50%×

30%)<20%,C1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

  ②C2被B2控股50%>20%,且被A间接控股达到25%(50%×

50%)>20%,C2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3和C4判断同,也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3)D层(第三层)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不符合持股条件,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

  ②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2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50%×

50%×

4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

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

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C4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4)E层的间接控制由于超过了三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资料二:

  B1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一并分配,实际缴纳税额400万,无其他事项。

  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全部分配。

  资料三: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

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

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乙国数据为本题已知条件(数据见解析)。

  要求:

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

  第一步:

抵免限额(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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