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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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在省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制度。

负责《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依法行政,建立联合执法体系,维护正常烟草市场秩序。

 

负责对社会和公众开展烟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2

实施内部监督管理,查处市局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贯彻落实国家局和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指导、检查、考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查处市局内部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3

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违法行为。

查处辖区内违反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类违法案件。

负责上级局和有关行政机关交办及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

4

开展打假、打私和烟草市场的清整工作,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对卷烟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5

负责辖区范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省局部署,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等。

审查辖区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歇业、停业、复业、补办。

对持证经营的零售户进行常态监管,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行为及时处理。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专卖制品案件移送

文昌市烟草专卖局

1、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2、依法、依职权范围、依程序加强烟草市场秩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2019年11月6日,烟草部门和市监管联合开展新型烟草制品检查专项行动,排查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子烟企业或个人的情况,并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力度。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职权范围、依程序加强烟草市场秩序监管。

2、对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品的烟草制品,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品标识等特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涉烟违法案件移送

1、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2月6日,接到线人举报后,烟草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何某(持证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违法卷烟且数量金额5万元以上,烟草部门依法、依职权、依程序对涉烟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文昌市公安局

1、配合烟草局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震慑、打击,并对涉烟违法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2、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对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的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管理方式、服务措施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后续监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对零售许可证入网、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非法经营、法定退出事项等后续监管事项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恢复营业、停业、补办、歇业等后续申请依法依规办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联合监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组成监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内部监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归档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前往办理窗口进行现场检查或同时进行书面审查和办理窗口现场检查。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组成监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归档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前往办理窗口进行现场检查或同时进行书面审查和办理窗口现场检查。

(三)根据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管活动。

(四)发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管理业务的行为,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五)将局稽查大队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专卖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

六、监督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变更、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申请等许可证后续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许可退出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一)在许可证退出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二)在许可证退出处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手续,导致无证供货等出现后果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导致辖区许可证管理秩序混乱的,或登记事项异常、异常经营、违法经营、退出事项长期存在而没有及时发现处理的,或被有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发现、举报或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其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文昌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后,应制作调查报告。

(六)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情无利害关系的专人整理涉案材料,及时移送当地司法部门。

(七)执法机关涉嫌违反刑法规定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做好涉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一)案件承办人、勘验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勘验人承担责任,如该案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给国家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给予承办人、勘验人调离原岗位,并赔偿损失的20%。

(二)因审查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造成违法执法,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给国家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给予停职检查,并赔偿损失的20%。

(三)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由承办人、承办机关、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写出深刻检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给予该负责人免去领导职责,承办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

(五)对应当提请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复杂、重大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上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维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做出改变决定的负责人承担责任,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共同赔偿损失的20%。

(九)实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对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或本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项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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