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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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其对于物的使用权也极少受到公法的限制,几乎同样可以称之为绝对权。

”[1]正是由于所有权这种至尊至优的地位才衍生出对所有权的一系列保护制度,而罗马法中的所有物返还之诉、排除妨害之诉(所有权保全之诉)就是专为保护所有权而设计的。

近代以来,罗马法中的所有权绝对主义为民法法系国家之立法与学说所承传,所有权绝对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民法三大原则之一。

[2]尽管自二十世纪以来,“所有权之社会化乃一方兴艾之现象”,[3]所有权的享有与所有权的行使均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然则所有权在财产法中的核心地位依旧,物权立法仍以所有权为中心,此乃所有权之性质与地位所决定。

是故,在物权的保护中仍以所有权的保护为基本线索,如《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等,无一不是规定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再在他物权中设立准用条款。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无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在我国仍有研究之必要,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以及各种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效力等也需予以明确。

一、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

[4]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尤以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物权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

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尽管权利人仍可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其对应的则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及知识产权。

依民法之一般原理,私权得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财产权的场合,绝对权即为物权,相对权即为债权。

物权有请求权之内容,债权也有请求权的内容。

在相对权,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故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但债权的请求权并不就是债权。

在绝对权,请求权仅为权利之一种可能的表现,在权利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其请求权则隐而不现,权利人无需也无从行使请求权,但“一旦物权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且其发动不限次数,受一次侵害,即可表现一次请求权也。

”[5]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期限内,其请求权也许从未发生(从未受到妨害),但只要受有妨害,即可随时反复多次发生,并不因一次之行使而消灭,且每次之内容也可变化,例如所有物权被他人侵占,所有权人即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旋又被他人设置妨碍影响支配,所有权人又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债权请求权的显著区别。

再次,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为支配权,其支配力何以为载?

盖由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与物权请求权组成严密之效力体系,方保物权之绝对性、对世性效果之实现。

故物权请求权尽管以受有侵害时方能发动,但却不以惩罚制裁侵害人为目的,而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之完满状态为追求,其责任承担(请求内容)也不以填补物权人所受实际损害为计算,而以排除影响物权人权利行使之妨害事实为已足。

正是基于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以妨害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事实存在为已足,而无须侵害人主观过

赠人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仍由出卖人、赠与人等占有标的物,而在此情形下发生第三人非法侵夺或其他原因对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人可基于他物权或占有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即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然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是否亦得径向该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其向自己返还所有物?

日本判例对之采肯定见解,尽管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8]台湾学者则多持肯定意见,认为“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寄托人等)不仅得向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受寄人等)请求返还,而且于直接占有人之占有被第三人所侵夺(例如,出租中之房屋被第三人侵入,设定地上权之土地被第三人窃占)时,亦得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9]作者赞同此一观点,因该种情形产生所有人失却占有之后果,且第三人为非法之无权占有,为保护所有人之权利,应允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或非法转租给第三人时,出租人即所有人能否径向第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依笔者之见,此时应区分第三人之主观状态:

如为善意,则第三人取得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当出租人要求第三人返还时,第三人得行使抗辩权拒绝返还,除非出租人依法行使解约权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约,使第三人之占有失去正当权源;

如为恶意,即明知或应知承租人为无权转租或非法转租,则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径向其为所有物返还之请求。

[10]

(3)在按份共有中,若出现其中之一共有人超过其应有部分而占有和使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能否对其提出所有物返还之请求?

台湾地区的判例持否定意见,其理由为:

对于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分割前无从具体辩明各具体部分分属哪一共有人所有,因此性质上不可能为其他共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各共有人之间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而仅能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请求权。

[11]大陆学者对此判例主张不以为然,并提出相反之见解。

[12]笔者以为,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均有可能发生某一共有人侵夺或无权占有共有物进而侵害其他共有人所有权之情形,其他共有人应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但返还是指返还于全体共有人而非返还于请求权人,换言之,仅是终止侵权共有人单独无权占有之情形而回复由全体共有人(包括侵权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状态,裨使每一共有人均能行使所有权。

例如,甲、乙、丙三人同出资购得一台冰箱置于公用厨房共用,形成共有,但乙擅将冰箱搬入其居室而单独占有、使用,此种情形甲、丙得对乙请求返还所有物,但非返还于甲、丙,而是回复其原来之占有状态,由甲、乙、丙共同占有与使用。

又如,甲、乙、丙三人各自购得同一单元之上层、中层、下层三套住房,房屋顶部有一平台,被甲无权占有,则其他共有人对其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4)在共同共有中,若共有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此种情形与按份共有不同,因共同共有系由全体共有人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地支配有物,故原则上应解为不允单独之共有人向第三人诉请返还,而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或经全体共有人之同意方可进行。

当然,若已经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则在诉讼程序上并不要求以全体共有人为原告,单个的共有人也可诉请返还。

[13]

(5)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仅以物之所有人本人为限?

通说认为“此种权利并非专属权,故不限所有人自己行使。

”[14]笔者从之,盖因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即纯粹财产意义的权利而生,断无任何人身性质,自非为物权人之专属权,故除所有人自己得行使处,其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等,均得行使。

3.须有无权占有所有物之相对人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时即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占有其物之人。

只要有无权占有之客观事实,则无论占有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或其它可归责之事由,均构成无权占有,所有人得向其主张返还。

例如,大风将甲之果实刮落而落入邻居乙之院子,丙之鱼塘之鱼因水涨而跳入丁之鱼塘,盗贼将所盗戊之物藏于庚之家中,等,乙、丁、庚尽管对于占有甲、丙、戊之所有物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但甲、丙、戊仍得对之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当相对人反于所有人的意思或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出租、转租、出借、寄托等行为而将所有物交由直接占有人占有时,所有人应如何行使返还请求权?

这里有两个问题:

其一,所有人能否对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

德国有学者主张,依返还所有物之诉的特征,需以交付标的物为给付内容,现间接占有人已不实际占有标的物,由其交付标的物已属不能,故不得向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

[15]台湾学者则指出:

间接占有也为占有之一种,故此时所有人不但得对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对间接占有人也得请求返还。

[16]而依笔者之见:

其一,若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系合法,则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所有人此时不得向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而仅得要求其让与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所有物返还之诉只能对直接占有人提出;

其二,若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时即为非法,如以侵夺取得,则此时所有人既得请求直接占有人返还,也得请求间接占有人返还。

[17]其三,所有人能否要求直接占有人即现在占有人返还?

答案似应是肯定的,盖所有物返还之请求就是针对占有人提出的,但仍需注意者,须区分直接占有人之恶意与善意,如直接占有人为善意取得占有,则其得行使抗辩权以拒绝返还。

若所有物已由占有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而交付给第三人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已不再是占有人(此与前述因转租、出租、出借等仍存间接占有的情形显属不同),所有人如何行使返还请求权?

依本人所见:

其一,因原占有人(无论其原占有是否为有权源占有)已丧失占有,既非直接占有人也非间接占有人,故无可能再向其请求返还,而只能请求其赔偿损失,所有人仅得向现在占有人(买受人、受赠人等)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其二,若标的物为动产,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则原所有人亦不能请求其返还,而只通过向原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唯途径以获得救济,也即只能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其三,即使占有人尚不能以善意取得所有权进行抗辩,也得以善意取得占有进行抗辩。

这种抗辩早在罗马法即已存在,称为“出卖和让渡物的抗辩”。

[18]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成立,则产生请求权人(所有人)与相对人(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无非是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化,包括下列诸问题:

(1)如何返还占有?

返还之费用应由谁负担?

(2)孳息应否返还?

(3)添附与费用得否请求偿还?

(4)如有毁损灭失应如何赔偿?

(5)金钱占有应否返还?

具有分析如下:

1.如何返还占有及费用如何承担

(1)返还占有以所有物的交付为内容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目的在于回复对所有物的占有,故返还占有应以占有人将所有物移转交付于所有人为内容。

罗马法即有“余发现余物,余即收回”之原则及“物在呼叫主人”之法谚,[19]足见所有人收回其被他人占有的所有物、回复占有的完满状态是最自然不过的法则。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以现实交付为原则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为占有之返还,而非所有权之返还,因所有权并未发生过改变,而仅是占有发生了改变,故返还之途径亦为占有之移转,而非所有权之移转。

而依民法之占有制度,占有之移转因占有物的交付而生效力,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则是现实交付以外的其他占有转移方式,它们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易上的便利、安全与高效而创立的。

[20]理论上说,一切观念交付之方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中的标的物交付,包括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支付、简易交付等。

(3)相对人之交付应为积极之作为

为实现返还请求的移转占有,相对人之义务究为积极的作为,抑或仅为消极的不作为即容忍所有人自行将所有物取去为已足?

依笔者见,原则上相对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并负担相应之费用以实现所有物的移转占有,惟在无权占有系由不可抗力所致之情形下,相对人仅负容忍取去义务,回复占有之费用由物权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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