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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取得

1.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其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优先权、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

回租式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出卖人为乙方,《租赁物清单》列明的租赁物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1.2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所有权的,乙方应先办理登记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甲方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值租赁物,决定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乙方未能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值租赁物,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按照本合同9.6条处理。

1.3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表一《合同要素明细表》,租赁物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等详见附表二《租赁物清单》或《主要租赁物清单》。

1.4乙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愿意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给甲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确定租赁物总价款(即租赁物转让款),具体见附表一。

在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款:

1.4.1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关合同;

1.4.2办妥抵押、质押等登记手续(如有);

1.4.3办妥租赁物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如有);

1.4.4向甲方提交与租赁物相关的所有权资料;

1.4.5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4.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5本合同项下因租赁物转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若有)由乙方自行负担。

1.6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由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相关税项、税率变更,给甲方增加额外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的按照本合同9.6条执行。

第二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2.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

乙方应在租赁物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所有人为甲方。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出借、抵(质)押、投资、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2.2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甲方,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

2.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使用地点。

如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占有状态或放置地点发生变化,乙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而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进行上述更换、添加、升级、更新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2.4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进行质押,也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2.5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甲方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陈述和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3.1乙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能力。

3.2乙方已完成为订立本合同及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要的所有公司内部手续;

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之人士已获正式授权。

3.3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并且该等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的财务状况。

3.4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3.5乙方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的上述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须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6乙方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7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3.7.1担保人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担保人转移大部分或重要资产,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的;

3.7.2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3.7.3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卷入或即将卷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3.7.4抵(质)押物灭失、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的;

3.7.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分立、合并等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3.7.6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

3.7.7担保人在与出租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存在其他纠纷的。

3.8在租赁期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租赁物,乙方未能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值租赁物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按照本合同9.6条处理。

3.9乙方及担保人授权,有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及其他未付款项时,甲方有权通知交通银行扣划乙方或担保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应付款项

3.10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并且有权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

第四条租赁期、咨询服务费、保证金及租金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之日为起租日(以下简称“起租日”),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

鉴于甲方就乙方所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供了相关的融资安排和财务方案等咨询服务,乙方同意在起租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4.2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前,乙方应按本合同附表一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

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也可以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扣收,乙方应出具相应的手续。

4.3融资租赁租金是指承租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出租人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租赁本金和利息(即“租息”)。

租金支付后不予退还。

4.4融资利率以年利率计算,其换算为月利率时按一年12个月折算,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折算;

月利率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月30天折算。

具体利率由附表一《合同要素明细表》规定。

承租人支付租金采用期租息率,计算公式为:

期租息率=年租息率/每年支付租金的次数

日租息率=年租息率/360。

4.5具体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年租息率、保证金、咨询服务费等内容,见附表一《合同要素明细表》,甲方以附表一为依据,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表》(即附表三),乙方同意按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列明的租金等款项的数额和支付日期履行。

4.6租赁物总价款以甲方资金从甲方账户划出之日为准,租金以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如租金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4.7在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租息率调整方式以双方在附表一约定的为准。

租息率调整时,甲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应向乙方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乙方同意按租金调整通知书向甲方支付租金。

4.8甲方和乙方只签订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当租金及其他款项迟延支付时,乙方同意所归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保险费(如有)、垫付的其他欠款费(如有)、为促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租金及其它款项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租息、滞纳金等,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租金及其它款项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租息或滞纳金等。

如乙方不能在本期租金付款日按上述顺序清偿全部款项,则视为当期租金未能按时足额支付。

如乙方逾期租金有多笔的,按时间先后,发生在前的先抵扣。

4.9若甲方和乙方签订多个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按照4.8条的约定自行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清偿方案。

第五条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5.1由于本合同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甲、乙双方不再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手续,甲方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接收租赁物并验收完毕。

5.2甲方对租赁物的质量等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赁物出现属于原出卖人责任的质量等问题时,由乙方向原出卖人自行索赔,其对外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享有,在索赔期间(无论乙方是否能够通过索赔获得补偿)或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期间,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护

6.1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6.2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本合同继续履行。

因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租赁物,本合同继续履行。

租赁物无法恢复使用的,或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滞纳金等应收款。

6.3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甲乙双方可以请求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按照本合同9.6条处理。

6.4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的保险

7.1在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甲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已办理保险,则该保险受益人应改为甲方(保险批单应在本合同订立后30天内交给甲方)】。

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前,如发生未投保事项,甲方有权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保险到期前的一期租金支付时一并支付。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与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条款。

如双方对保险方案另有约定的,见本合同附表一《合同要素明细表》。

7.2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甲方,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甲、乙双方另就保险赔付事宜作如下约定:

7.2.1如乙方已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保险赔偿金由甲方转付给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7.2.2如乙方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有关事宜按如下约定处理:

7.2.2.1保险赔偿金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冲抵后多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

7.2.2.2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7.2.3因乙方原因导致理赔未成,该事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若租赁物无法恢复至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终止。

7.3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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