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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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填写处,应以斜杠线填充。
不得自行涂改、删减、注释合同内容。
4、合同有关当事人的名称须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法人名称及法人公章相符;
个人姓名须与其本人身份证相符;
代理人签字时要注明“(代理)”。
5、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11.1.2等条款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如交易中不采用担保形式,则第十五条就不适用,如交易中不需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就不适用。
6、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因此本合同没有对附件二租赁物买卖合同文本做专门的设计。
但是建议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1)“买方根据[填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用户”)的指定愿意购买出卖人所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指定的货物,以将该货物出租给用户使用,出卖人同意出售本合同所述货物,并清楚地了解买方购买所述货物是用于出租给指定用户使用。
(2)“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以下简称“货款”)。
买方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条件是:
a、《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b、租人已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向买方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3)“鉴于本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设备均由用户自主选定,若出卖人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交付设备迟延、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等情况,买方有权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用户,用户接受、出卖人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转让后,用户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用户承担和享有。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以留购为目的,按本合同条款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附件二《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第三条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1、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2、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
个月。
第四条
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五条
租金
1、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
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每【
】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
】期支付。
每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付款方式),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述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2、《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起租日,以《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估算的相关费用为租赁成本计算的;
租赁物交付后,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
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3、除本合同第【】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条约定的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支付事宜。
第六条
租赁利率
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年;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即【】%/年;
(3)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即【】%/年;
(4)协商确定的【】%/年。
第七条
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 】种:
(1)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2)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
因租赁利率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
《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小写:
¥【】元)(即融资本金的【】%)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3、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承租人返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
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4、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九条
租赁手续费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
【】元)(即租赁成本的【】%),作为本租赁项目手续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2、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十条
租赁物的购买
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定租赁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交货时间等全部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及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求与出卖人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即本合同的附件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2、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单据和凭证等。
3、因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前述费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设置场所
1、
租赁物由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代理人交付。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如租赁物接收后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出租人的,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
3、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场所。
第十二条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1、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出租人一律不负责任,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协商解决。
2、出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即使出现本条1、2款的情况,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租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前,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1)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2)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3)出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4)承租人负责修理、维护租赁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并不得转租给其他任何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包括如下各项:
(1)承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第【】条所述的设置场所,正确地安装和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可与租赁物的出卖人或原制造厂家(或其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3)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采取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4)承租人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时,应尽量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零部件。
若采用代用件,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租赁物技术条件及性能的代用件,且应保证代用件的使用不会对租赁物的价值造成减损,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5)除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设置场所。
(6)承租人不得损坏租赁物,须保持租赁物原有用途和性能。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添加或卸载租赁物的任何部分以改变租赁物的技术条件和性能。
(7)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人应承担处理以上各种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租赁物:
1、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租赁期满后的【】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