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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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原则

2.1燃料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2.1.1坚持抓制度建设。

按照“覆盖全面、科学管用、运行有效、管理闭环”的目标,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1.2坚持抓关键环节。

对燃料工作中的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结算与支付管理等风险点集中、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做到关键节点全覆盖、管理触角全延伸。

2.1.3坚持抓监督检查。

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做好监督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做到凡事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过程可控在控、违规惩处有力。

2.1.4坚持抓“一岗双责”。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按照吉林公司责任制追究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3职责分工

3.1公司职责:

3.1.1燃管部是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2安生部是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厂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3监审部是公司燃料监察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公司及所属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

负责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所属火电厂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3.2基层火电厂职责

3.2.1负责本单位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3.2.2负责对本单位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3.2.3负责本单位“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做好责任制追究和执纪问责。

4监督内容

4.1燃料管理体系

4.1.1公司定期评审、修订燃料管理与监督相关管理制度;

基层火电厂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梳理燃料管理与监督流程,将重点管理要求纳入考核体系,并加大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保持过程可追溯,重点监督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

4.2计划管理

4.2.1建立健全燃料采购计划管理制度。

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要明确采购计划管理原则、编制依据、管理流程等,并持续提升计划管理能力,坚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合理统筹年度产业协同与现货的采购比例,确保燃料供需平衡,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料采购成本,防止出现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随意超计划采购、出现库存短缺或积压等情况。

4.2.2建立健全现货应急采购响应机制。

基层火电厂针对因采购计划制订不合理、自然灾害、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等因素,造成燃料供应短缺、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形,建立相应的应急采购响应机制。

当应急采购情形出现时,启动响应机制,由所在单位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对采购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并向公司燃管部进行书面报告。

计划外采购视同现货应急采购。

4.2.3重点监督燃料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计划是否通过SAP程序审批。

4.3价格管理

4.3.1加强年度合同采购价格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年度订货启动会的部署和要求,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年度产业协同订货的谈判工作,产业协同煤价格和数量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电煤订货领导小组审批。

4.3.2加强现货采购管理。

除产业协同煤外,月度现货采购原则上要以控价为核心,全部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4.3.3建立健全采购过程的倒查机制。

相关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记录,严格审批流程,形成可清晰追溯采购全过程的记录链条。

4.3.4实行交易过程的实时在线监控。

在集团公司统一的开放式燃料交易服务平台建成后,将燃料采购业务全部纳入平台交易,为各采购主体提供个性化的交易服务,对供应商实施集中管理,共享优质资源,规范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管理规则,对交易过程在线实时监控。

4.3.5加强燃料主要指标的对标管理。

不断强化标煤采购单价等主要指标的区域对标机制,每月通报对标结果。

不断细化对标指标,按区域开展对标分析,深入查找差距与原因,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改进燃料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对标考核办法,把主要指标对标结果纳入公司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

4.3.6重点监督燃料采购价格的定价机制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价格是否通过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4供应商管理

4.4.1加强燃料供应商的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

4.4.2加强燃料供应商的评价工作,燃管部、基层火电厂每半年要开展一次燃料供应商评价,剔除不合格供应商。

同时做好供应商库的维护工作。

4.4.3重点监督燃料供应商的入库程序是否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4.5合同管理

4.5.1加强合同审批管理。

重点监督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审批是否经过SAP流程审批。

4.5.2统一规范合同文本。

公司产业协同煤采用订货会统一合同文本,其它煤炭采购合同使用公司制订的合同文本。

4.6验收管理

4.6.1设备管理监督细则

4.6.1.1建立燃料检斤、检质设备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管理分工、职责,确保检斤检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6.1.2检斤、检质设备维护良好,运行稳定,入厂检斤检质设备、入炉检斤设备自动投运率100%,入炉检质设备自动投运率100%;

4.6.1.3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响应机制,一旦设备故障,能及时恢复运行或者切换至另一备用设备使用。

禁止在检斤、检质设备不能投入的情况进行入厂接卸和入炉配送工作(应急情况除外,如:

锅炉严重缺煤,但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6.1.4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斤、检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备检斤、检质结果的正确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

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的设备台账及运行、维护、校验台帐,留下现场工作痕迹,实时更新和维护;

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维护、定期校验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4.6.1.5检斤、检质设备在投运前应检定其精度是否合格;

使用过程中应按国标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确保设备在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称重给煤机每月检定一次,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电子皮带秤至少每半月检定一次、机械采样机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

4.6.1.6燃料入厂、入炉煤自动采制样装置应按照DL/T747-2010规定的时间间隔开展性能试验(整机综合性能验收检验结果有效期一般为2年),确保自动采制样装置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所采制的样品无系统误差。

4.6.1.7采用配备各制样设备制样,煤样水分整体损失率小于0.5%,设备整机精密度为±

1%,无实质性偏倚。

4.6.1.8用于入厂检斤的轨道衡、皮带秤、地磅等设备,静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

0.2%,动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

0.5%。

轨道衡量程不低于100T,地磅量程不低于50T,有相关权威校验证书。

制订计量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4.6.1.9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燃料生产现场的粉尘、噪音等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对于超标情况及时组织整改。

4.6.2.验收管理监督细则

4.6.2.1制订涵盖燃料验收全过程的厂级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和各操作环节的相关管理规定,操作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燃料验收的各个环节责任分解至不同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4.6.2.2健全入厂煤验收管理机制,检斤、检质过程中若发现入厂煤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如:

检斤异常超重、检质异常等),依照验收办法对不合格燃料进行处置,维护电厂利益。

汽车煤应具备单车煤质验收的人防技防管理手段。

4.6.2.3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数量验收,检斤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油罐车到厂应按国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量静态计量》GB/T19779-2005标准的要求,逐车检查、核对货票、铅封完好、确认无误。

多套检斤装置并行时,应建立相互误差比对、分析及处理机制。

煤车车号识别器投运率100%,计量数据100%自动传入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4汽运煤在煤场翻卸时必须有人现场监督,当出现夹矸、夹杂(包括掺水)等情况异常情况时,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设备全程记录翻卸过程。

同时,必须加强对现场监卸人员的监督,确保其能够认真履职。

4.6.2.5入厂检斤发生亏吨时,应按合同条款与供方协商索赔。

中途有接转的,要在到达第一站时组织验收,以便明确责任,执行索赔。

4.6.2.6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入炉煤电子皮带称或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采用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作为计算电厂燃煤耗用量,另一个计量装置则作为校验;

入炉煤应实行分炉计量。

检斤率达到100%;

计量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传送到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7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质量验收,燃煤批次的划分须符合《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475-2008)规定,检质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4.6.2.8建立燃料采、制、化以及煤样存、毁规章制度,燃料检质过程的每一个步骤做到“有章可循”。

4.6.2.9有火车和汽车运输煤炭的单位,采、制、化流程采用条码系统进行管理。

入厂与入炉煤样进行混编,并制订有效的化验防舞弊措施。

4.6.2.10建立完善的取样监督机制,要求整个取样过程由来自不同部门或班组的2人及以上进行工作或实现实时监督。

4.6.2.11入厂、入炉煤采样应采用机械采样方式,严格按照《煤炭机械化采样》(GB/T19494.1-2004)和《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475-2008)执行;

针对不同批次煤炭的不同采样方案记录清晰完整;

入厂煤机械自动取样装置运行参数、启停操作、收存样有详细记录,确保煤样的代表性和安全性;

建立人工采样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人工采样运用情况、申报流程、操作要求,人工采样要严格按照国标《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475-2008和《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DL/T569-2007标准执行;

所采煤样应及时装入密封性良好的集样桶(袋)中进行密封、编号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录,或通过自动打包、喷码等形式可完全实现密封、编号。

4.6.2.12每天或每班次分别制备入炉煤一个全水分样和一个分析样,全水样必须密封保存良好,制备好后立即送交化验室化验,同时按制样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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