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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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古典文献记述与考古发掘的实物证明,夏朝初期已经具备国家的基本特征,如世袭专制帝王制度的建立,不再按血缘而是按地缘划分统治区域,出现公权力机关,实施税务征收等。
2.原始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法形式的法,但已有氏族习惯,这种习惯就是后来国家法的雏形。
法的起源实际上就是氏族习惯向国家认可的习惯法的质的转变过程。
这种变化体现为三方面:
A.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更加巩固,这造成了后来的宗法制度;
B.由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到国家确立以后将其改造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习惯法。
C.由确认保护原始公有财产的习惯,到维护私有财产制度的习惯法。
D.习惯法的产生。
伴随着夏朝国家的产生,新的习惯法也应运而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法源于礼;
2.刑起于兵;
3.律始于乐;
4.道德与法律合而为一;
5.刑法比民法发达;
6.早熟性;
7.在形成时就具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中国法律史总体发展演变脉络,中国古代法律渊源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演变:
一.中国古代刑罚体系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
大约在原始社时期的唐尧禹舜时期(公元前2400年左右)。
当时已有许多刑罚,五刑已经出现。
比如古籍上就有当时流放刑的记载:
“实有季子,性喜淫,昼淫于市。
帝怒,放之西南”。
二.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特点1.早熟性:
原始社会后期已形成;
2.多样性:
“五刑”很早就出现,而且“五刑”在不同时代不同典籍不同人物口中又有不同含义。
比如通常所说的奴隶制五刑是指:
墨、劓、剕、宫、大辟。
周礼中所说的“五刑”是指:
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
国语及汉书中的五刑是指: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
薄刑用鞭扑”。
后来,“五刑”通常是指: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以及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除此之外,还有“九刑”之说,即在奴隶制五刑之外再加上“鞭、扑、赎、流”。
3.法定刑与法外刑并行不悖法定刑是稳定统一的刑罚体系,但由于王权的强大,君主往往以言代法,王公贵族又常被法外施恩,而对老百姓却经常法外用刑。
这就使得法外刑罚体系实际上与法定刑罚体系得以并存。
4.随时代变迁而调整原始社会至夏商周三代:
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过渡时期。
即从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向以徒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过渡时期。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元明清:
以徒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三.不同时代的刑罚体系概况
(一)肉刑中心时代的刑罚种类1.死刑(大辟);
2.肉刑:
墨、劓、剕、宫。
3.鞭、扑、赎、流、徒役。
(二)过渡时期刑罚种类1.春秋时期:
徒役刑普遍适用,肉刑不被独立适用,为的是保全人犯肢体,以利社会生产。
2.汉初:
废肉刑活动使肉刑中心体系崩溃。
(三)徒流刑中心时代“新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在南北朝后期初步形成,隋唐时始定型。
中国古代罪名的演变一.罪名体系发展三阶段:
1.夏商周:
罪名附属于刑名(刑罚名);
2.春秋战国:
形成独立于刑名体系之外的罪名;
3.三种类型的罪名:
A.战国秦汉时:
以“盗贼”为中心;
B.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以“十恶”为中心;
C.明清:
以十恶为重点,而以六部统辖的罪名。
二.罪名体系具体演变过程
(一)附属于刑名的罪名体系:
夏商周时每种判例中必有相应罪名。
如“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二)以“盗贼”罪为中心的罪名体系法经确立了中国第一种罪名体系,当时的原则是: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法经以盗罪和贼罪两篇置于篇首。
这种以盗贼为中心而以其他罪名辅之的体系直到汉代都相沿未改。
(三)以“十恶”为中心的罪名体系曹魏制新律时,新的罪名体系始建立,改变了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
魏晋时法律中罪名很多。
北齐时对罪名加以调整,列出“重罪十条”。
隋代开皇律中称十种重罪为“十恶”,后唐宋元都用十恶罪名体系,,(四)以六部为统领的罪名体系宋朝以前的罪名体系都是依律而定,但宋代的编敕、编例大量出现,冲淡了律,常以敕、例破律、代律。
人们已感到需要改革罪名体系了,但宋代一时还未改过来。
元朝的大元通制对罪名体系有所变更。
直到明朝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才使以中央六部统辖的罪名体系确立起来。
“十恶”仍是其基本内容。
后来,大清律例相沿不改,直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取消了以六部划分的罪名体系。
以六部统辖罪名体系的特点是:
1.将所有罪名概括于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名称之下;
2.在六部之下又分二十九种罪名;
3.在二十九种罪名之下又分四百多种详细罪名。
以六部统辖的罪名体系使人对罪名的认识更清楚、具体,因为它分出了大类、小类、细类。
当然,这六部本不是为罪名而设立的。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一.夏商周时期的立法思想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君权神授)“神权法思想”起源于夏朝,盛行于商朝。
西周时开始出现了“以德配天”思想。
2.夏商周时期的宗法等级思想“宗法”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是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在国家产生之后的延伸。
宗法制度下,世袭制盛行。
包括天子、诸侯、士等都实行血缘世袭制。
“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是宗法制的基本原则”。
目的维护家庭与社会秩序,维护君主权威。
3.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等人提出的。
“明德”是指统治者要自我克制,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关心民众疾苦。
“慎罚”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第二,反对族株连坐;
第三,反对滥杀无辜。
周公说:
“奸宄杀人,历人囿”。
周公对殷商遗民的政策是“勿庸杀之,姑为教之”。
第四,刑罚适中中罚无过无不及。
西周的重要性:
儒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儒家又是极其推崇西周的时代和周公本人的。
孔子说:
“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孔子最崇拜的人就是周公。
孔子要恢复西周时的礼乐制度,他认为西周时的制度是值得学习的样板。
儒家理论几乎就是周公理论的翻版。
要了解儒家,必须先知道周公的思想。
一饭三吐哺,一沐三捉发。
一.三代时期立法思想的演变夏商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神权法思想:
夏商的统治者把自己说成上帝和鬼神的代表。
把自己的统治归结于“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的。
把其施用刑罚说成“恭行天罚”。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统治者披上了一层神秘、权威的色彩,使其统治、神圣化、正当化。
2.将祖先与上帝合二为一:
这种合二为一为的是宣扬一种观念:
违背天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
3.商朝卜者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经常实行神判。
(商人尚鬼敬神).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发展演变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3.亲亲尊尊。
二.春秋时期的立法思想此一时期“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各种思想流派都提出了自己的治国安民方略,其中以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四大家最为著名。
“礼崩乐坏”现象:
其实,礼未崩乐未坏。
实为:
1.当时的乐已不全是西周那种中正平和的了,而是丰富多彩了;
2.礼乐征伐不再自天子出,而是自诸侯出了。
儒家:
代表人物:
孔丘、孟轲、荀况;
人性观:
孔丘(性相近);
孟轲(性善);
荀况(性恶)。
治国主张:
1.礼治:
为国以礼:
五伦:
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
孝、忠、别贵贱。
2.乐治:
一秉六律:
史记律书:
“王者制事立法,度物轨则,一秉于六律”(这种把乐作为立法根据的观念西方的确没有);
乐主和、主同、为德之华。
3.德治:
为政以德:
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以德去刑、重在教化、慎刑慎杀。
4.人治:
为政在人:
圣贤决定立法;
身正则令行;
法先王,顺人情。
墨家:
墨翟人性观:
人性即自然之性治国方略:
兼相爱,交相利;
尚贤、尚同、尚和平。
墨翟的一系列早熟思想成果:
法源天志说;
自然法思想;
早熟的平等、博爱法律观;
早熟的“功利主义”法律观(儒家罕言利,墨家坦言利);
早熟的国际法思想。
墨翟精彩思想的成因。
道家:
老聃、庄周人性观:
人性即自然之性治国方略:
无为而治无为而无不为道家无与儒家无为的区别老子的理论:
“道可道,非恒道”;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三去:
去甚、去奢、去泰。
三绝三弃: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绝仁弃义,民复孝慈;
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我无为而民自化;
我好静而民自正;
我无事而民自富;
我无欲而民自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家:
法家思想在秦朝最受重视,故讲秦朝时再详讲法家。
性恶代表人物:
商鞅、吴起、申不害、韩非、李斯等。
治国方略:
变法革新、依法治国、严刑峻法、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以恶制恶、以毒攻毒);
法、势、术相结合。
第二节法律制度演变一中国古代法的概念中国古“法”字隐含的意义:
公平、正义:
灋佱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刑”又以代替“法”:
尔雅释诂又云:
“刑,常也,法也”。
“刑”与“法”两者确实有内在相通的意义刑型形范式法式法“法者,绳墨也,权衡也”。
西周铜器铭文中,:
“刑”字写作“井刂”、“井”。
“井”字本意为铸造青铜器的模(mu)子,及模型。
春秋战国之后才在“井刂”字下面加上模具的材料“土”旁,后来就规范为“型”字。
所以,“井刂”字有模型、模范之意,引申为规范、法。
“禹刑”、“汤刑”是指“法”而言的,而不是“禹刑罚”、“汤刑罚”。
汉尚书大传说“夏刑三千条”。
只有法才论条,刑罚是不论条的。
不可说“一条刑罚”,只可说“一条法”,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对“刑”的认识开始理论化和系统化(尽管不像今天那么严密和完整),出现了“刑名之学”。
故史记说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
对“刑”的看法逐步深化后。
就涉及刑的目的和功能.如“夫刑者,制死生之命,祥善恶之源,翦乱处暴,禁人为非也”有人认为,此时,“刑与法二字很少连用,更没有形成后世刑法科学的概念”,意即否定刑法学的形成。
实际上,只要存在对“刑”进行理性化的分析,无论这种理性的程度如何,刑法学就产生了。
至于是否完善,是不能以今天的学科体系、理论深度去衡量的。
“刑”字的演变、具体含义:
“刑”字虽然与暴力相关,但它本意是关于用暴力惩罚犯罪的法,它本身不是刑罚,不是暴力。
可以说,“刑”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即现在所说的刑法,刑法本身不是刑罚,因为刑罚不是法,而只是法所规定的惩罚手段。
以“刑”字结构说,从井从刀,原始意思为:
井田制时,有人不守规矩,强用井水,使得秩序混乱。
故派人持刀立于井旁,惩罚那些敢于不守规矩之人。
即使是这时的“刑”字,本身也不是暴力,只是用暴力惩罚犯罪的一种法、规范、习惯。
周易蒙中说:
“利用井刂人,以正法也。
”意思是说,刑罚是用来促使人们遵守法的。
用周礼天官中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