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至合同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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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防控甲方法律风险,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主动向甲方提供和介绍与甲方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法律信息,提高甲方员工法律意识;
2、深入了解和掌握甲方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事务,积极、主动为甲方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告,有效防控甲方法律风险;
3、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对甲方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等。
(二)法律知识培训。
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培训,不定期向甲方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乙方须积极按甲方的要求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相关工作,讲座主题由甲方确定;
乙方须派遣律师每月提供至少二次的驻场服务,为甲方各部门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具体驻场安排以甲方确定为准)。
(三)协助甲方处理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4、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严密性、完整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查,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出具分析报告,并协助甲方管理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5、参与甲方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准备或审核相关资料及准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6、协助甲方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采购等竞买类交易活动,参与相关制度、招标采购文件文本和合同文本等规范工作,协助起草、审查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等文书,协助甲方解决招投标、企业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7、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8、积极协助甲方处理好工程建设管理、PPP项目运作等项目运作、经营、管理模式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工作,为甲方工程建设管理、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甲方要求提供PPP项目运作等项目运作、经营、管理模式解决方案;
9、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或进行法律评估、论证;
10、应甲方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听证,并根据会议内容发表律师意见,出具律师工作备忘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11、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审查,并出具审查分析报告;
12、代甲方草拟和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根据甲方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3、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14、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进行见证;
15、应甲方要求,就工程建设管理提供阶段性驻场服务,密切配合甲方工作开展,提供到位的跟踪服务;
16、根据甲方项目的投资建设需求,向甲方提供涉及投融资、企业进驻、投资项目合作、涉外事务、项目主体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7、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参加案件讨论会、听证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的调解、和解工作;
18、提供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委托代理费按本合同第三条另外协商,不包括在包干法律顾问服务费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限与地点:
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为保证本次法律服务的延续及连贯性,如在本项目服务期到期后需延续服务的,可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月续期。
续期所发生的费用以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基础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要求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为准。
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项目尚未完成的,乙方仍须尽职尽责履行至该服务项目完成为止,甲方对该部分工作产生的费用不予另行支付,乙方对此须无条件接受。
服务期满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负责、妥善地处理和安排好法律事务的交接工作。
。
2、服务地点:
XX市佛山新城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三、服务费用及费用的支付:
(一)法律顾问服务费每月人民币元,1年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含税),由乙方总价包干,除合同价外,乙方提供和办理本合同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及内容”第
(一)至(三)款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但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XX市外必要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等办案费用经甲方事前书面认可的由甲方另行实报实销,乙方需提供有效的甲方认可的费用凭证证明;
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甲方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乙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为准)。
合同价已包含完成合同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相关税费、规费以及企业利润等是乙方独立履行项目合同义务,通过合理预测与准确核算后,可达致预期效果,满足约定的验收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价格,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之内,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二)费用的支付:
服务期限届满、乙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结算及请款手续完善后支付合同结算价款。
每一次收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请款申请并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税务发票,并且收款人、出具发票人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付款时甲方将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扣罚款项等。
四、乙方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为使项目有序实施,乙方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投入人员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乙方单位且常驻广州或佛山的从业人员,乙方须按投标文件中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派出人员,乙方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及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服务派出的其他律师,以下统称“服务律师”
(二)服务方式:
甲方原则上采取随机约请的方式安排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按甲方需要执行。
除应邀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积极变传统的被动式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动式提供法律服务,遵从“事前预防为主”、“提前介入”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沟通,深入了解甲方事务,前瞻性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业务开展情况主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
主动为甲方事务作出政策、法律风险提示,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对甲方法律事务管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适时向甲方作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报告;
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各类文本,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方式,积极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甲方在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忽及偏差,更有效地防控甲方法律风险,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全程、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三)服务及响应时间要求:
1、乙方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
24小时服务专线,甲方可随时与服务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2、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应主动、及时、完整、准确;
3、对甲方的服务通知,服务律师需在接报后立即响应:
①可以即时解答的即时解答,不能即时解答且时间紧急的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解答,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接报后一个工作日内解答;
②需要服务律师提供上门现场服务的,应按甲方的服务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现场;
③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咨询成果资料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在接报或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甲方;
4、情况紧急的,服务律师应积极配合甲方的需求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成甲方交办的事务;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通报工作进程。
(四)职业操守: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及服务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地开展和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不作为,并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一切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提供版本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乙方保密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或解除。
(五)其他:
1、为使项目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投入人员均必须为隶属于(或受雇于)乙方单位且常驻广州或佛山的从业人员。
乙方应整合律师事务所全部优势资源,向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调整本项目实施小组成员,且项目负责人(即指派律师)不允许变更[若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不符(经甲方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价的20%/人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扣减乙方法律顾问服务费,并可即时取消乙方的法律顾问资格,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且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如服务律师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律师,乙方应无条件响应;
当服务律师由于工作变动、调动、疾病等客观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后任服务律师学历、资质、能力、经验等不得低于原服务律师的资质条件并须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
2、出具的建议和意见等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应按甲方要求执行,并且出具的方案、报告、法律意见等所有书面文书应按甲方要求加盖乙方公章,并由本项目服务律师本人签名;
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及服务律师应在甲方相关内部呈批会签文件上签注意见或建议并签名盖章;
乙方及服务律师对自身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文书、意见和建议等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严密性等负责;
如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建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及服务律师不得超越甲方的委托权限范围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及服务律师不得代表甲方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
乙方及服务律师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或作出有关主张(或放弃有关权利),甲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及服务律师的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乙方及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与法律顾问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私利。
5、乙方及服务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及甲方员工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6、乙方及服务律师与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觉、主动申请回避。
7、乙方及服务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