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进货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管理程序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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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进货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管理程序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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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进货检验、验证及定期确认管理程序Word格式.doc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对所采购的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以及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在零部件和材料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生产中所需所有连续批供货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

2职责

2.1.1质量管理部负责本程序的归口管理与组织实施;

2.1.2质量管理部负责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

2.2.1质检部负责连续批供货的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

2.2.2质检部负责零部件和材料的到货确认。

2.3.1零部件库房负责根据质检部的检验单办理零部件入库手续。

2.3.2零部件库房负责外购(协)零部件和材料的送检工作。

2.4技术部负责编制《外购(件)检验指导表》。

定期确认

货源地验货

3流程图

委托试验

工作流程图

记录

标识

检验或验证

送检

办理

入库手续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品

处置

4程序内容

4.1技术部依据产品图纸、标准、检查基准书、样件、《合格供方名录》、《安全性零部件清单》、《关键零部件清单》等分类编制《外购(件)检验指导表》。

4.2检验员资格

按质量控制点设立专职检验员,专职检验员必须通过有关程序要求的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3零部件、原材料在开发阶段的检验与验证按《采购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4.4送检

4.4.1外购(协)件进货后,由零部件库房负责分类分批存放在待检或指定地点,做好标识。

4.4.2同一批进货、同一规格的外购(协)件为一个检查批次送检。

4.4.3外购(协)件进货后,零部件库房应先对其进行初步验收,内容包括:

a)清点数量,查看包装有无明显破损;

b)查证供方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

4.4.4通过初步验收的外购(协)件,由计划部填写《外购(协)件送检单》(书面或电子表格),向质检部送检,同时应提交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

4.5检验或验证

4.5.1质检部检验员接到《外购(协)件送检单》后,如无特殊情况(须进行性能试验确认),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或验证;

4.5.2进口KD件的检验或验证

a)进口KD件中一般零部件由零部件库房进行验证,在包装未破损,规格、型号、数量、批次号与送检单相符,具有合格证或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即认为验证合格;

b)对于进口KD件中属于《汽车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所规定的外购(协)件范畴的零部件、属于“3C”认证范畴的关键零部件以及召回管理中的安全性零部件,由零部件库房向质检部送检,质检部检验员应按检验文件的规定实施检验、试验或验证。

4.5.3国产零部件的检验或验证。

4.5.3.1检查阶段划分

a)初期检查阶段指零部件刚开始正式批量供货但尚未转入定期检查前的阶段,或者零部件出现问题,经整改后重新批量供货但尚未转入定期检查前的阶段。

b)定期检查阶段指的是零部件开始正式批量供货或经整改后重新批量供货,在连续批质量稳定的情况下,本公司认为可以放宽检查的阶段。

4.5.3.2转移规则

a)零部件在连续10批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可由质检部零部件检验员填写《零部件定期检查申请单》,经质检部部长审核批准后转入定期检查阶段;

b)处于定期检查阶段的零部件,若在检验或验证过程中有一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则从下批供货起自动转入初期检查阶段;

4.5.3.3检验或验证

a)对原材料、各种辅料进行包装、规格、型号、数量、批次号、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验证;

b)检验员应根据零部件所处的检查阶段,按照外购(协)检验指导表中所列的样本大小和检验要求随机抽样进行检验、试验或验证;

c)所有未特殊注明的检验项目统一实行零缺陷判定,若发现缺陷,检验员应立即将情况上报质管部。

4.6检验记录与标识

4.6.1产品批检验完成后,由库房检验员填写《产品进货检验报告》上报质检部审核;

4.6.2检验员对已检产品的状态进行标识;

4.6.3所有检验记录由检验员应按关键零部件、安全性零部件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保存至当年年底,每年一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检验记录报质管部归档,其保存期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中之规定执行;

4.6.4质管部每月应组织一次对检验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

4.7入库手续

4.7.1零部件库房根据质检部审核后的《入库检验单》上实际合格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4.7.2对于让步或紧急放行的零部件,按《采购过程管理程序》中有关条款的要求处理后,可以办理入库手续。

4.8不合格品处置

零部件检验或验证、以及生产线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4.9零部件的定期确认

4.9.1零部件的定期确认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a)货源地验货,即派遣质检或技术人员到供方监督其生产的全过程,并利用供方的试验设备进行必要的试验确认;

b)型式试验,国家规定要进行强制检验的零部件及关键零部件,应封样送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确认,对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法进行试验的非强检的关键零部件及其它零部件可封样送具备资质的试验机构或试验室进行确认。

4.9.2货源地验货工作程序

4.9.2.1货源地验货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以实施货源地验货:

a)必须是从合格供方采购的稳定批量供货的产品;

b)因结构复杂、空间尺寸多或其他原因造成在本公司无法进行有效的检测,判断合格与否的产品;

c)当上批次采购产品未能满足规定要求(损坏、缺件或其它质量问题)影响到生产的正常运转;

d)售后信息反馈质量状况存在异常的产品。

4.9.2.2货源地验货的验证过程

a)检测能力及试验水平验证

验货人员应首先对供方的检测能力及试验水平进行验证,内容包括:

1)查证供方有无产品各项关键性能的试验设备;

2)检查各种试验设备和生产用量具是否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并处于有效期内;

3)审查供方的检验人员和试验室工作人员是否通过资格认定;

4)追溯近期产品的最终检验与试验数据是否保存完好,协议中规定的型式试验是否已进行。

对于非首次进行货源地验货的供方,上述1)项可不进行验证,3)项也可根据以往的验证记录

酌情简化。

b)供方采购物料复查

为保证供方为我公司配套的产品(材料)的质量,验货人员应对供方已采购的物料进行复查:

1)追查一年来各种采购物料的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2)对本批产品所需的重要的物料按供方的入库检验指导书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标准和供方的检验记录进行核对;

c)供方生产过程验证

验货人员应对供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内容包括:

1)查证供方所使用的物料的正确性,以及是否检验合格;

2)监督供方生产线上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活动,并对记录进行核查;

3)必要时,利用供方生产线上质量控制点的检测设备,对正在生产的零部件或半成品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与供方的检验记录进行核对。

d)供方最终检验与试验验证

验货人员应对供方产品的最终检验与试验进行监督:

1)核对供方的产品出厂检验规程、指导书上的检验项目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公司发布或认可的标准;

2)利用供方现有的试验设备对供方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抽样复查,并将结果与供方的检验记录进行核对;

4.9.2.3验货结论

a)验货工作完成后,验货人员应填写《货源地验货报告单》,并与供方质量负责人会签后传真上报质量管理部;

b)对于验货合格的产品批,由验货人员在供方的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章后,可以发货;

c)对于验货不合格的产品批,验货人员应通知供方不能发货,具体处置办法由供方与本公司质量管理部商定。

4.9.2.4到货验证

已通过货源地验货的产品到货后应按下列步骤验证:

a)查验到货产品包装是否完好,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是否齐全,必要时抽样检查外观质量;

b)核对产品批次、标识是否与验货人员上报的验证报告相符合。

4.9.2.5验证过程中的不合格处理

a)验货人员应对在供方的所有验证过程进行记录,并将复制件递交供方质量负责人通报情况。

b)验货人员在供方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判定可能对本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或在产品的最终检验时发现不合格时,应立即签署书面不合格通知,要求供方进行不合格评审,必要时暂停生产,并将不合格情况和供方的评审意见传真上报质量管理部。

c)质量管理部接到验货人员的传真报告后,如同意供方的处理意见,应传真回复供方,并授权验货人员进行监督处理;

如不同意供方的处理意见,应将报告签署建议,发回供方重新评审。

4.9.3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4.9.3.1型式试验的实施时间

一般情况,型式试验的周期应与《质量保证协议》所签定的时间保持一致,委托试验的时间应按质量管理部制定的年度《型式试验计划表》来确定,根据产品的不同,试验时间间隔最多不应超过2年,零部件中属国家强制性检验的项目,试验周期应不超过1年。

4.9.3.2型式试验的实施过程

a)联系试验机构

1)质量管理部根据型式试验计划表,应提前半个月选定相应的试验机构,确认试验标准、试验项目、试验费用,并与供方取得联系,试验费用由供方承担。

2)在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型式试验前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拒绝供方了解试验机构及试验的有关情况,相关情况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向供方通报。

b)抽样、封样

1)抽样可以在本公司外购件仓库进行,也可以由质量管理部派遣技术人员赴供方进行,试验样件必须从供方检验合格的同一批量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完成后,质量管理部技术人员应对样件包装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实施封样;

c)送样实施

1)一般情况,试验样件应由质量管理部技术人员监督送至试验机构,如有必要进行托运,应在到达试验机构后验证封样的完整性;

2)质量管理部技术人员应随时了解试验进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试验进行全程跟踪;

3)试验完成后且型式试验合格,质量管理部必要时应要求试验机构将试验样件返回进行查验,

并将试验报告原件连同供方向质量管理部提交的含分供方明细的原材料和配套件清单一并存档,同时向供方转交试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4)在试验不合格的情况下,质量管理部应对供方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取消其供货资格。

5相关文件与记录

5.1相关文件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采购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2相关记录

《入库检验单》

《零部件定期检查申请单》

《货源地验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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