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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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4195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术规定

Theinnercommunicationdesigntechnicalcode

ofthermalPowerPlants

DL/T5041—95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编部门: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

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

199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3号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DL/T5041—95,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1月8日

1总则

1.0.1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规范、规程,并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工程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采用和推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0.2本规定适用于单台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0.3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以及电厂的控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1.0.4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适应。

1.0.4.1发电厂的通信主辅技术性房间,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设施的要求。

1.0.4.2发电厂内设有系统通信的微波或光纤通信设备时,宜和厂内通信、电力载波通信等设备合建在同一通信楼内。

1.0.5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备:

1.0.5.1生产管理通信设备;

1.0.5.2生产调度通信设备。

2中继方式

2.0.1发电厂厂内通信应一个厂安装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

当一厂多站时,各站交换机间宜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2.0.2发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与生产调度总机间,应设有中继线连接。

2.0.3发电厂网控室(或主控室)的生产调度总机至电力系统调度主管部门,应有中继线连接。

2.0.4就发电厂生产管理交换机的用户而言,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50%确定。

2.0.5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视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呼出应全自动接线,呼入可设话务台转接)或占市话统一编号资源的中继方式。

进入市内电话局的中继线束设计宜按下列规定:

2.0.5.1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以内,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采用双向中继方式;

2.0.5.2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线及以上,中继线数大于5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或部分双向、部分单向的混合中继方式;

2.0.5.3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00线以上,中继线数大于37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方式。

2.0.6发电厂至市话局中继线数量应按非限制用户数的8%~10%取定或按话务量大小核定。

2.0.7发电厂到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若建立或通过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时,其中继方式(含中继局向、中继线数量及接口技术条件等)应按工程具体要求确定。

2.0.8远离电厂的生活区设有交换机时,与电厂厂内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2.0.9发电厂至长话局的中继方式,可经由市话局转接或在部分非限制性用户中采用长话直拨。

3生产管理通信

3.0.1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设置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3.0.2交换机程式的选择要求原则:

3.0.2.1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若该发电厂属于通信网的交换局,则交换设备的机型应符合电力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的统一要求。

3.0.2.2所选机型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当地市话进网要求。

3.0.2.3电厂生产管理通信用电话交换机的程式,可根据发电机组容量、设备等具体情况,采用时分制或空分制程控交换机。

3.0.2.4当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3.0.3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不包括生活区),应按发电厂的管理体制、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

3.0.3.1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下时可按5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50线。

3.0.3.2机组容量为200~300MW时,可按70线为基础,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70线。

3.0.3.3机组容量为600MW时,可按90线为基础,再按每台机组增加90线。

3.0.4发电厂生活区通信,应参照YD/T2008《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在当地市话局不能满足对外通信要求时,可考虑设置生活区交换机设备;若生活区设在厂前区或附近时,电厂交换机容量宜与生活区合并考虑。

3.0.5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出入中继线等端口设备总容量的1.5~2倍确定。

4生产调度通信

4.0.1对设有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总值长的控制室,可再增设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主控制室内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4.0.2发电厂的输煤系统,可根据系统的大小设置20~4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或相似容量的调度呼叫通信系统设备。

4.0.3调度总机应选用具有组呼、统呼、调度会议电话和录音功能的设备。

对巡检值班的电厂,可增设扩音呼叫功能的设备。

4.0.4网控室需要同时进行调度和管理通信时,应选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该机应具有调度员优先呼叫用户和插入功能、各个用户的操作呼叫键及用户忙闲状态显示信号。

设有系统交换节点的发电厂,应选用数字程控调度总机。

4.0.5对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和输煤系统等,宜设置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性能的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备,该设备应与调度总机相连接,并应满足厂内检修、巡视值班以及屋外配电装置等工作岗位联络通信的需要。

5网络

5.0.1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GBJ42《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标准。

5.0.2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厂内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

当生产调度扩音通信的传输电平大于7.8dB时,应采用单独电缆传输。

5.0.3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宜采用直接配线。

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也可采用复接或交接配线方式。

5.0.4发电厂通信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

无电气构筑物可利用时,宜采用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等敷设方式。

5.0.5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5.0.5.1当架空敷设时,宜采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5.0.5.2当管道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通信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3隧道内的通信电缆,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5.0.5.4当直埋敷设时,宜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在坡度大于30°的地区,宜采用钢丝铠装通信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5.0.5.5当沿电缆构筑物(如电缆桥架)敷设时,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

5.0.5.6当沿建筑物墙面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电缆。

5.0.5.7当室内短距离敷设时,宜采用全塑屏蔽型电缆,不应选用铠装电缆。

5.0.5.8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塑料线或胶皮线;室外敷设时,应采用少对数电缆,不宜采用电线。

5.0.6发电厂厂内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宜大于200对;分支电缆容量不宜大于100对;配线电缆容量不宜大于50对。

工程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5.0.7厂前区通信电缆必须采用地下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严禁采用架空电缆敷设。

办公楼、网控楼等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5.0.8发电厂至厂区外的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通信电缆线路,可与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但应采取防护措施。

严禁采用通信明线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5.0.9当电话机安装在环境噪声超过80dB及以上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当电话机安装在某些特殊环境下的生产岗位时,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防潮、防爆、防粉尘污染等防护措施。

6电源

6.0.1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

6.0.2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1~2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6.0.2.1当选用1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其中一套为主用,并具有直接供电功能;另一套为备用兼充电,以全浮充方式供电。

6.0.2.2当选用2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6.0.3当厂内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交、直流供电电源系统在符合技术条件下,应合并考虑。

6.0.4交、直流配电屏及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发展所需最大负荷确定,蓄电池组的放电时间按1h考虑。

6.0.5直流馈电系统的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60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6V。

6.0.5.248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2~3V。

6.0.5.324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1.8V。

6.0.6直流电源的脉动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24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10-3V(衡重)。

6.0.6.248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0×10-3V(衡重)。

6.0.6.360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4×10-3V(衡重)。

7接地

7.0.1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

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环形接地母线。

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相连接,并应就近引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两条。

7.0.2厂内通信电源室引入的380V交流零线,应与接地母线连接。

机房内的交流电力线应有金属外皮或敷设在金属管内。

7.0.3直流工作接地要求:

通信设备各负直流电源的正极“+”,在电源侧和通信设备侧均应直接接地。

各机房直流馈电线应屏蔽,屏蔽层两端应接地。

7.0.4进入机房的音频电缆应选用屏蔽型电缆,电缆两端屏蔽层均应接地。

对于铠装电缆在进入机房前,应将铠带与屏蔽层同时接地。

7.0.5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做保护接地:

7.0.5.1交换机、调度总机等通信设备的金属机架(框);

7.0.5.2总配线架、保安配线箱(框)的金属骨架和金属保安器排等;

7.0.5.3通信专用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等金属骨架;

7.0.5.4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各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7.0.6当电力系统微波站与厂内通信站设在同一构筑物内时,微波站和厂内通信站应就近分别与发电厂总接地网均压相连。

7.0.7对于引入到发电厂的音频电缆,当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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