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专业书记员培训教程如何做一份令人满意的笔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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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笔录,

2、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3、勘验笔录,

4、质证(证据交换)笔录,

5、谈话笔录,

6、调解笔录,

注意:

第一个问题必然是被调查人身份及与被调查事项的关系。

之所以是第一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着被调查的人有没有被调查的价值。

3、记录调查的内容要完整、清晰,包括:

(1)记清问题发生的过程和主要情节,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动机、目的、结果;

(2)如果被调查人否定某一事实,要把否定的具体原因或依据记录下来,或者把相关线索确定下来;

(3)被调查人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当如实反映。

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极尽详细,力求原话。

4、记录调查的字迹要清楚、易读,包括:

(1)字迹不求艺术但求工整,不求漂亮但求清楚;

(2)满行书写不隔行;

(3)记录过程中如有改动,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改动处签名或捺印;

(4)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

(5)调查笔录要求长期保存,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

5、调查笔录的收尾要干净、规范。

(1)最后一个问题收尾,即: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吗?

”或者“上述笔录,请查对无误后签字(捺印)确认。

(2)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并把宣读。

(3)笔录修改需在修改处捺印或签名。

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漏记或错记的,要当面补充或修改,并在修改处捺印,笔录中改动部分也要摁印,以证明是被调查人本人所记或经本人允许,而非调查方自行修改。

调查对象拒不签字的,应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三)尾部

1、尾部主要包括被调查人签字、捺印和注明日期。

2、被调查人核对笔录无误后,被调查人要在尾部写上:

“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所述一致。

3、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并在每页记录上签名、捺印。

调查笔录一般制作一份,归入案卷当中存档。

三、笔录的五大要求——以庭审笔录为例

庭审笔录是笔录之王,就像庭审是案件审理的中心,庭审有多重要,庭审笔录就有多重要,在写判决书的时候,甚至庭审笔录比庭审更重要。

庭审跟调查不一样,因为有多方当事人参与,它的节奏非常快,因此庭审笔录没有办法和调查笔录一样如果错误太多可以重新来过,显然我们只能期待书记员能够一次性全面的、完美的完成。

但是事实上,这种期待往往难以保证。

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庭审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写实性(客观性)

法庭审理笔录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庭审活动的全部情况,既要反映案件审理过程,又要反映法官主持审理活动的情况,还要反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举证、陈述的内容和证人作证、鉴定人发言的内容。

对法庭审理活动既不能遗漏,也不能作与庭审客观事实不符的增添。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原则上应当按原话照录。

庭审笔录经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签字后即具有证据效力。

总之,写实性是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

1、如何正确对待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重复”?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内容重复的,应当区别对待。

当事人之所以成重复,往往是因为其比较紧张,缺乏经验,对法律的专业性不强、对事实表述的逻辑性不周密而导致的。

但是,如果是专职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对某些问题一再重复,则很有可能是书记员没有完整地将他的观点记录在案,或者说他们比较担心书记员没有记录在案。

如果重复是为了强调其发言内容的重要性,那么也应当全部照录;

如果重复是由于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局限性所致,在不违背原意的情况下,记录时可作适当归纳。

2、当事人语焉不详、语意不清的,如何记录?

应按原话记录,不可随便更改。

3、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要不要记录?

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有妨碍庭审行为和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也应当在庭审笔录中体现,并可以此作为处罚妨碍诉讼行为的证据。

(二)准确性

1、内容的准确性。

记录的内容应准确地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和庭审的全部内容。

2、语言的准确性。

要准确地记录法官主持庭审、提问当事人、认定证据、阐述裁判理由的语言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语言,证人作证的语言。

3、用语的规范性。

庭审记录的用语应当规范。

对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活动情况的表述应当简洁、明了、准确。

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发言时的不规范用语,一般应按其原话记录。

诉讼参加人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行是否应当记录?

当事人或代理人有漫骂行为和攻击性、污辱性语言的,应当如实记录;

如果经过审判人员训诫认错改正的,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言行、训诫和认识进行简要记载。

对案件处理的观点性意见,如何记录?

可以用法言法语进行归纳记录。

无法准确归纳的,按实记录。

(三)即时性

指对法庭审理情况应当当场记录,并当庭宣读或提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5日内阅读,为法院保留了整理庭审笔录的时间,但这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并且也不能改变庭审笔录必须与法庭审理同步进行的特性。

之所以要对庭审活动当场记录,并把记录内容当庭宣读,或当庭交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所有主持庭审的法官、记录人员和参加庭审的人员当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捺印,是因为如此可有效地保证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防止事后补记整理时,因记忆或其他原因而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庭审笔录的权威性。

(四)合法性

庭审笔录的合法性包括记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记录过程的合法性和记录形式的合法性。

庭审笔录人员必须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任。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职责亦由法律规定。

书记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任命。

出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身份必须在法庭上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并且应征询当事人对其是否申请回避。

记录过程的合法性要求书记员在记录期间不得离开法庭,当场记录,不能临时由他人代替。

其记录的全过程必须置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视线范围之内。

记录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庭审笔录必须有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庭审笔录上有涂改补正的地方,应由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捺印。

特别要求: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签名或捺印,防止当事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有争议。

(五)权威性

庭审笔录的权威性除了来源于庭审活动本身的权威性外,还来源于书记员身份的合法性、笔录产生过程及形式的合法性、笔录内容的写实性,以及庭审笔录地位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正是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地记录了庭审的全部过程和内容,并且具有检验法院裁判正确与否的参照依据的作用,因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什么是庭审笔录的五个提前?

1、提前与主审法官交流案情,熟悉案情,了解记录重点;

2、提前将笔录头、笔录中程序性的流程内容、可以预先载明的其他内容预先制作,并引入通达海系统;

3、提前十分钟到法庭,开启和检查法庭各项电子设备,如法官和当事人席的电脑显示屏、打印机油墨和空白打印纸张等;

4、提前核对已到庭当事人身份、代理人委托手续和接受委托的权限,并将信息变化、当事人通讯方式及时记入庭审笔录;

5、提前将当事人、证人的名字、名称用自己熟悉的文字录入软件输入几遍,从而使得录入软件及时将案件所涉名字、名称智能记忆,放入词库,从而提高庭审录入的效率与准确度。

四、笔录的十一类常见问题

(一)文句表达错误

1、错别字,如:

“讯”、“询”不分;

2、病句;

3、重复、多余等。

(二)用语不规范

1、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2、阿拉伯数字和中文数字混用;

3、对俚语、反问、粗话、黑话等缺乏转化、机械照搬或过度转化导致词不达意。

(三)标点符号不规范

1、无标点,或以空格、小点代替标点符号;

2、逗号、句号不分,一逗到底或与句子表达意思层次不符;

3、乱用分号等。

(四)逻辑性差

1、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天马行空;

2、人称混乱,“你、我、他”不分。

(五)叙述要素不全

1、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六要素不全。

导致对涉案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对涉案关键事实的特征表述不清。

如:

物品的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对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体貌特征描述,对动作过程的先后顺序、步骤,对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等。

3、关键问题遗漏或未写明当事人对该问题的态度。

这里必须提醒注意的是,在涉及到案件主要事实的确认时,必须养成习惯:

回车并打上如下文字:

“双方确认上述事实。

(六)笔录形式瑕疵

1、字迹难以辨认;

2、涂改多;

3、涂改、增删处未捺印或签字确认。

(七)庭审阶段性差

1、庭审各阶段,如开庭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休庭等庭审过程未予记录或者记录不明;

2、举证质证混乱,证据未逐一编号、证据名称特征不明显或与实际庭审的“一证一质”不符。

(八)笔录范本化过于机械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信息未根据实际情况作变更;

2、到庭人员记录不详;

3、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发生变动情况未予记录;

4、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仍表述为公开审理。

(九)对其他记录存在遗漏

1、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比较特殊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做客观准确的记载,导致对当事人特定情景下的话语理解出现偏差;

2、对影响庭审进展的突发情况没有记载,对当事人突然发病、审判长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当事人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

3、对审判人员的庭审小结记录不全;

4、对调解及当事人协商过程未作记载;

5、滥用“略”。

对有书面意见的只记录“见代理词或辩护词”,而代理人的其他意见未予记录记录或记录过于简单,屡见不鲜地有:

详见起诉状(略)、详见答辩状(略)、详见第三人陈述(略)、详见代理词(略)。

特别注意的是:

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增加或改变了诉讼请求,亦或是被告提出了反诉,而在记录中却无反映。

(十)程序违法

1、自审自书;

2、多人同证;

3、制作人未签字。

(十一)笔录签名不规范

1、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签名不全;

2、签名交叉无序,难以分清各自身份;

等。

五、笔录的要领

(一)笔录四字诀——“全”、“实”、“准”、“快”

1、“全”,是指庭审笔录要反映审判活动的全貌。

对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情况、案由、审判人员等的记录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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