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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庭审笔录.docx

书记员庭审笔录

法庭庭审笔录

时间:

2006年3月5日8时00分至10时30分

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旁听人数:

90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居雅

审判员张倩云

陪审员汤鑫

书记员:

郑冰冰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振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振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2年1月1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户籍地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

[审判长]居住的地点?

[被告人]也是这里。

[审判长]你被抓获以前有没有工作?

[被告人]没有正常工作,就开黑车。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05年12月29日,因为涉嫌妨碍公务。

[审判长]逮捕时间呢?

[被告人]06年1月11日。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被告人]06年3月1日。

[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振故意杀人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居雅、汤鑫、张倩云组成,由张居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冰冰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霞出庭支持公诉。

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上海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柯斌珍出庭担任被告人李振的指定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跟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可以要求调换人员,被告人李振有没有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当中,还想有其他下列权利,第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第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你的指定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自己本人也可以进行自我辩护,第三,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有最后向法庭做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刑诉【2006】35号

被告人李振,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上海人,身份证号码3012351982010156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号28室。

200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接客,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人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

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

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左右,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停,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

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害人李众被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

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照片、验伤通知单等

2、证人证言:

邹国永,杨兵、沈瑞桦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损伤、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

张江高科技园区案件现场局部方位图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文霞

2006年3月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印)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证据目录一份一页,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主要证据复印件20项。

[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李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

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

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属实?

[被告人]基本属实,但我只是怕被处罚才想逃跑,没想到交警会不避开,直接被挂到车外,我没有想要杀他。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振,现在本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

2005年12月29日下午两点左右,你是不是开着你的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停在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边?

[被告人]是。

[公诉人]那里是否有禁停的标志?

[被告人]有,那个出口有个明显的禁停的标志

[公诉人]那你为何还将车子停在那里

[被告人]因为公交站乘客多,我想多拉点客人。

[公诉人]你是否始终坐在车上。

[被告人]开始时我不在车上,我上好厕所后,看到交警在询问停在我后面的一辆车,我才上车把车子开走,因为我想被警察抓住要罚款扣证。

[公诉人]你想开走的时候有没有被交警发现?

[被告人]有,在我发动车的时候。

[公诉人]交警是否有对你打手势,讲话?

[被告人]有,交警向我打手势也讲话了,意思是叫我停下不动,但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楚。

[公诉人]既然交警已经向你示意停车,为什么你还将车往前开?

[被告人]因为我怕被抓住会被罚款,我根本没有考虑那么多。

[公诉人]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后,你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我一下吓呆了,但是我想快点开车逃走,所以我没有停车。

[公诉人]交警趴在你车盖上到他摔下来期间你行驶了多久,车速怎样?

[被告人]大概三公里左右,从张江地铁站出口到罗山路—祖冲之路西路口左右。

车速有时快,有时慢,有二三十的时候,也有大概五六十的时候。

[公诉人]这过程中,交警是什么样的状态趴在整个引擎盖上的?

[被告人]他整个身体都趴在引擎盖上,双手抓着雨刷,头向上抬着对着挡风玻璃。

[公诉人]他双手抓着雨刮器时你有没有开过雨刮器?

[被告人]在打方向盘时,由于我很紧张,好像无意中碰到过,但我不是故意的,而且我发觉后马上关掉了。

[公诉人]开车时你有没有“S”形前进?

[被告人]没有,因为我也知道如果把人甩下来,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是为了避开车辆的时候,我稍微有一些。

[公诉人]在你驾车逃窜中,你有主动停车吗,有没有别的车追你?

[被告人]我没有主动停车,有两辆出租车在追我。

[公诉人]你明知道有车追赶你,为何还不停车?

[被告人]当时车子开起来后,我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所以脑子一片空白,没有注意,只知道往前跑。

[公诉人]追赶中是否发生过碰撞?

[被告人]有,我记得是三次。

第一次是在松涛路,一辆南汇出租车来追我,并到我的左前方,想逼我停车,我没有停下,然后我的车头就碰到南汇出租车的右前侧,第二次是在高科路,还是前面的车想要逼停我,我的车左前方撞到对方车的右前侧,比前一次碰撞的更厉害一些。

第三次就是在龙阳桥。

[公诉人]交警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摔下去的?

[被告人]在龙阳桥中间,我突然撞到前面的一辆车,我马上踩刹车,可能由于惯性,交警才掉下去。

[公诉人]交警被甩下去后,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交警被甩下车后,我开车想要逃,没想到他马上到我一侧的车门,把手从我一侧的车门伸进来,一手抓我的衣服,一手抓我的肩膀,叫我下车,我很害怕,为了摆脱他,我没停,他被我开动的车子拖着一道往前。

[公诉人]交警的身体是否吊在车窗上?

[被告人]我当时紧张不记得了,反正我车子发动的时候,交警还抓着我,我开出一段距离后才摆脱交警的,这段距离大概五十多米,当时车速也不快。

[公诉人]他抓着你到你摆脱他的过程中你有没有推他?

[被告人]好像有吧。

[公诉人]你推他后他就摔倒了吗?

[被告人]我不是很确定,我没有回头看。

[公诉人]交警摔倒后,你是否有停车?

[被告人]我没有停车。

[公诉人]交警被你摆脱时正处于交通主干道,路上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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