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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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的两周内,联系所属学院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入学复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除外)应当按学校要求的日期返校申请学期注册,在学校要求的学期注册期限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申请暂缓注册:

(一)欠缴学费或住宿费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获得了准假且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

(三)按教学实习安排无需返校的;

(四)学校认为的其他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教育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准,一般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中师升本专业学制为4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

第十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最短学习年限可以少于学制年限1年(学制为2年的除外),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多于学制年限2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多于学制年限4年。

除另有规定外,学习年限中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年限。

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学习年限按其取得原录取学校学籍之时起计算,其他学生学习年限按取得我校学籍之时起计算。

  第二节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十一条本科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平台、专业教育课程平台、教师教育课程平台(师范类专业)、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平台四类,各专业课程设置按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学分是学校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校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的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

第十三条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

除另有规定外,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

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按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有转学、转专业、跨校修读、公派留学、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中止学业后重新考试入学等情况的,可以按学校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选课管理

第十六条每学期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按学校选课的有关要求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选课。

第十七条选课人数不足学生选课具体要求中规定的开课人数的课程不予开设,学生应在退补选阶段或下学期选课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开学后,综合素质课不再允许学生退课和补选;

专业选修课开课后不允许补选,但允许学生试听两周,试听后想退课的学生可在开课第三周内向教务处申请退课,退课后不允许再补选该门或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教务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课表上课并参加所选课程考核。

未选课者不允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四节免修与免听自修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一)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

(二)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修读的。

(三)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予以免修的。

第二十一条有自学能力的或者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自修。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自修的课程不超过2门。

第二十二条申请的免听自修课程有先修要求的,应当先取得先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申请免听自修的学生,应先履行免听自修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在每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要求向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听自修该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获准免听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平时作业并参加期末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允许免听自修。

第五节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方式和学生成绩评定方式应当由课程负责单位会同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九条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记分,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除另有规定外,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成绩应结合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综合评定。

除另有规定外,专业理论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百分制记载,其他实践类课程按等级制记载。

军事理论与实践(安全教育)、综合素质课、创业基础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成绩按两级制记载,不计学分绩点且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经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和成绩。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科学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依据,即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

(一)百分制分数按如下方式转换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X/10-5(60≤X≤100)

其中X为课程百分制分数,百分制分数60分以下绩点为0。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学分数

(三)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值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第三十一条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平均学分绩点(GradePointAverage,GPA)的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二条同一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将在教务管理服务平台中公布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应当登录教务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成绩。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课程成绩记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应当重修。

(一)未经学校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旷课三次,或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三次。

(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六节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一)学生本人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因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参加国家级大型考试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三)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四)不可抗力等其他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网上提交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课程须参加下一次同等级别考核,若无法参加,须再次申请缓考。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首次修读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只允许重修一次。

第三十九条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考试不合格的,只允许补考一次(另有规定不允许补考的除外),补考仍不合格应当重修;

考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补考,应当重修。

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再次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首次修读考核合格的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首次修读的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选择补考一次(另有规定不允许补考的除外)或者重新选课;

考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补考,应重新选课。

第四十一条补考所取得的成绩注明“补考”,每次重修所取得的成绩均注明“重修”。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随低年级重修课程。

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应当保证主修课程学习。

第四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登录XX师范大学教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重修报名,按时上课,参加考核。

  第七节辅修、跨校修读与网络学习

第四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辅修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学校允许学生跨校辅修专业。

学生应当在完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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