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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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四章教学单位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章学生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九章学院标识

第十章附则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源于1958年创建的四川省温江农业学校,2002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成都畜牧兽医学校和成都机电工程学校整体并入。

学院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第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兴农育人”的办学理念;

秉承“勤奋、俭朴、诚信、敬业”的校训;

弘扬“亲农、事农、兴农,敬业、勤业、创业”的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全国一流的农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条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依法治校,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为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VocationalCollegeofAgriculture。

第三条学院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392号。

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学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三农,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社会服务水平,培养综合素质高、职业技能精、创新意识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八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学制为三年。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积极举办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大力开展各类社会培训,致力形成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举,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格局。

第九条学院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定办学规模。

依法招收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和相关政策合理调节各类专业学生招生比例。

第十条学院以涉农优势专业为基础,坚持“立足一产、接二连三”,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主要涵盖农林牧渔、土木建筑与水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食品药品与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行业。

第十一条学院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依法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学院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三)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调整教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选教材,探索并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合格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维护学院声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三)依法保障与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获得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和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

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学院基层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院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开并主持,主要研究拟由学院行政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个或多个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精简高效、实际需要的原则,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相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管理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和人员配置。

实行学院、分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

第二十六条党政职能部门机构、直(附)属机构是学院的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根据学院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设立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学院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各种必要公共设施,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院设立监察审计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察、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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