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分级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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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三条控股企业每年第四季度应编制下年度采购及招标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提交股东方备案。

计划调整应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

超过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四条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条控股企业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公司提交下一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计划初稿,经公司审核后提交控股企业董事会审定通过后定稿;

每年一月底前向股东方提交上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总结。

第六条提交的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应包括拟招标采购的项目及拟采取的招标方式、预算价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填报方式见附表一);

提交的年度招标及采购工作总结中应包括已招标采购的项目、所采取的招标方式、预算价、中标单位、中标价、使用情况、未执行计划的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三章采购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公司和控股企业分别作为招标主题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作为招标主体开展的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采购,原则上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程序进行。

对于大宗原辅材料采购计划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每批次;

主辅机设备部件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每批次,采用自主招标或选聘代理机构招标,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上报股东方审核批准。

公司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结果向股东方报备。

(二)控股企业作为招标主体公开招标的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采购,原则上由控股企业按照本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自行开展各项采购活动;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每批次应报公司批准。

主辅机设备部件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每批次,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上报股东方审核批准。

控股企业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结果向股东方进行报备。

第八条报备工作要求

招标主体在需报备的文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方相关部门报备,相关部门在收到报备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予以确认。

第四章采购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综合招标管理部门是公司系统招标和采购活动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和采购活动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公司招标和采购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检查公司和控股企业各项招标和采购工作,维护国家、股东方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经验,提供相应服务;

(四)受理招标中的投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六)对公司招标的评标结果进行报备;

(七)公司赋予的其他有关招标和采购方面的管理职能。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招标和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二)负责对违反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对各项招标文件的审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修改招标文件,维护股东方利益;

(二)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经验,提供相应服务;

(三)协调解决招标活动中的相关业务问题;

(四)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或控股企业是招标工作的主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所规定招标主体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具体组织开展招标和采购各项活动,包括发出标书、接收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

(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报告招标和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接受股东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控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所在企业招标及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检查。

(一)对本企业的招标及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采购范围、适用形式及流程

第十四条采购范围要求:

(一)公司负责招标采购的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应报股东方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二)控股企业一次采购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在50万元以上(含)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方式时,需报公司审批。

(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采购方式一览表见附件二);

(三)控股企业一次采购主辅机设备部件及大宗原辅材料在50万元以下的,应按批准的年度采购及招标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二)具有与招标事项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提出招标申请;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五)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分发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八)招标单位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

(九)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报股东方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均应该公开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招标成本高于拟公开招标项目价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至五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控股企业相应决策机构批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流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采购的物资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程序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招标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等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的有关原则,由招标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通过采购谈判方式来确定。

(三)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招标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等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也可进行二次询价,但价格需低于首轮询价报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招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追加预算申请又未获批准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股东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档案留存

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完成采购项目档案并进行保存。

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应做到随时备查。

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档案资料包括采购记录、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监督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数量、技术或质量要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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