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管保管协议Word格式.docx
《货物托管保管协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物托管保管协议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
质量
包装
损耗标准
件数
标记
详见仓单(编号:
),仓单项下仓储物发生变动的,以乙方记录并报交易所书面确认的信息为准。
以上内容以每次乙方签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即入库单)和仓单为准,甲方转让仓单的,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发生转移。
第二条货物验收
1.货物验收由乙方负责,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外包装状况、损耗标准、件数、标记,以及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进行检验。
乙方仓库填写验收合格证明(即入库单),如有包装破损、短少、损坏等,需详细准确注明。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质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
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甲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的验收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使用经交易所批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
在没有上述标准时,可以由甲方与乙方在仓储合同中自行约定标准:
/。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包括货物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质量、外包装状况、损耗标准、件数、标记等。
3.货物验收方法,按以下第()项进行:
(1)全部验收;
(2)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少于1%。
4.验收地点:
乙方所属仓储库区。
5.货物验收期限:
本省市内为10日;
外省市为10日;
国外货物为30日。
(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
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乙方之日起,至验收合格证明(即入库单)送达甲方之日止。
6.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货物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质量、外包装状况、损耗标准、件数、标记等,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并登记造册,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应当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货物保管条件
(1)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相对开阔平坦。
避免基础下沉、滑坡等建筑安全的隐患。
(2)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防止雨季和汛期积水,影响仓储物保管和交通运输。
靠近江河的地区,要根据水文资料,考虑和防止洪水倒灌。
(3)仓库与其它建筑物必须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建在村庄、居民区内,远离危险品仓库、污染源区和有挥发性气体的工厂,防止周围环境影响仓库安全和有害气体对仓储物的侵蚀污染。
(4)交通便利,装卸方便快捷,道路通畅。
库区主干道宽度不小于/米。
2.货物保管要求
(1)仓库对所储货物要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或者/,按货物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质量、外包装状况、损耗标准、件数、标记实行分区、分垛、分类储存。
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米;
一般走道不小于/米;
垛底距地面不小于/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米;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米;
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米。
(2)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夏季温度控制在/之间),以达到保证仓储物质量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目的。
(3)根据天气和季节变化,应分别采取通风码垛或密集码垛的方式。
一般货物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层,并适时翻垛。
(4)仓库根据各地气候情况合理配备空调机、除湿机,以满足仓储物养护和防霉渡夏等特殊时期的工作需要,确保仓储物在库安全。
仓库必须达到防火、防雷、防盗、防潮、防霉的要求。
所有电路必须穿管不得留明线,仓库内必须安装防火、防盗、自动化报警系统。
(5)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条件和要求,乙方不得擅自变动。
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甲方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乙方可改变保管方法,但乙方应在改变保管方法后的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甲方。
3.仓库属于甲方所有或甲方自行租用的,则甲方应保证达到本条上述1、2款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库属于乙方所有或乙方租用第三方仓库的,则乙方应保证达到本条上述1、2款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否则,因仓库保管条件因素致使仓储物受损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1.货物入库
(1)货物入库由交易所开出货物入库通知单,乙方签名确认。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入库通知单,对货物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质量、外包装状况、损耗标准、件数和标记等逐项进行检验核查,确认无误的,记卡上帐,办理入库手续,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即入库单)和仓单,并报仓库会计统计入账、登记。
乙方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防止损失。
(2)入库地点为仓储库区,系由方所有或租用。
(3)入库的运输方式为:
甲方采取自行组织运输方式。
2.货物出库
(1)货物出库按照“先进先出,出陈储新”的原则。
提货人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提货申请书》并向交易所和乙方申请出货。
提货人应向乙方出示仓单或交易所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并由乙方做好记录之后才能提取货物。
(2)提货人提取货物的,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出库准备。
如未提前通知,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出库的运输方式为:
如果提货人委托乙方代办运输的,乙方则应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3.仅有仓单或者交易所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是提取仓储物的有效凭证,仓单可以背书转让。
提货人提货,必须持有仓单或者交易所出具的《提货通知书》。
《提货通知书》必须具备甲方和交易所指定的签章样式。
甲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乙方不得受理。
4.乙方必须保证收到仓单或者《提货通知书》后24小时内准确发货完毕。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除原有包装、经甲方批准退换货、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仓储物变质、损坏、仓储物短缺等由乙方负责。
2.在包装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提货人开包装后发现货物品名(品牌)、品种、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甲方查明原因。
3.因仓储物自身属性或者正常条件之下发生自然损耗,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以下第
(2)项为准:
(1)货物包装严实,成件整体存放的或属不易耗品的,货物不允许有损耗;
(2)货物为散装货物的,出入库误差范围为%。
4.违反本条第3项约定的损耗标准时,应按照甲乙双方在损耗原因中的过错比例,分别对超出范围的部分以仓储物出库时的市场价格承担责任。
第六条仓储费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仓储费用计费项目及标准,按第()项执行:
(1)对仓储费用进行包干计算,总共¥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其中货物存储费¥
)、监管费¥
)、技术服务费¥
)。
(2)对仓储费用进行分别计算,其中入库费/元/次,保管费/元/平
方米(吨/次/件),出库费/元/次。
(3)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
2.仓储费用的结算方式,按第(3)项执行:
(1)甲方在货物入库(出库)之时一次性付清;
(2)甲方在货物入库之后支付总费用的%,出库之时支付剩余费用。
提取部分货物的依照提取货物比例支付;
3.请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时,乙方应出示有关清单、出入库凭证或登记簿。
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对质物实施监管而发生的货物存储费、监管费、技术服务费等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必要费用。
货物运输、修缮、保险、转仓、出入库及货物识别处理等必要事项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及购置配套设备等必要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甲乙双方通过交易所结算仓储费和其他往来款项,即甲方应当付款至乙方在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账号:
第七条储存期限
1.储存期限为年(月/季),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储存期间从开具仓储凭证之时起算,出库时间不计算在储存期间之内。
2.仓储货物的保险(即财产一切险、附加险等)由甲方自行投保。
甲方未投保保险的,则货物的一切毁损、灭失、短少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未投保保险并且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的(经交易所书面认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7)项约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储存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取回仓储物;
甲方未及时提取的,只要甲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仓储费用,本合同除储存期间外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未再续签合同或约定新的储存期间的,甲方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乙方也可以随时要求甲方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八条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
储存期间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4)甲方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5)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品名(品牌)、规格(产地、产期)、性质、数量、质量、件数和标记等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入库。
2.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乙方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乙方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保管时,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
在保管期间,乙方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甲方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3)甲方交付仓储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仓单。
(4)乙方根据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乙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货物短缺、污染、变质、损坏、灭失,或者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乙方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应当在处置后24小时以内将该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6)储存期间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乙方可以提存该物。
(7)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乙方有义务在下列情形发生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方或仓单持有人:
a.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
b.储存的货物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