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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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枣庄市实际,调整后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商品房现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含)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不动产)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枣庄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讯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年

月日,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地上

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销】。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

1.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买受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出卖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元(大写元整),【商业贷款】元(大写元整),【】元(大写元整)。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贷款最迟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贷款的,

4.其他方式: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帐户:

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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