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待遇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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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参考财务和会计的关联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壹种补充收入。

壹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壹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仍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当下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于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

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能够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关联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转载)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俩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

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壹)税法方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

(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能够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于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和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且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关联财务情况和会计信息。

(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其实质如表2所示。

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依据及计算基数

(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关联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4)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XX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如果企业实行XX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XX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

(二)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关联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壹)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且计算关联税费: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关联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新准则规定,企业于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且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于部门、职位及数量;

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5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当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银行存款50000

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也能够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

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且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和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且不壹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且不壹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于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不需要以企业于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于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

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上壹篇:

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完整篇

下壹篇: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分析

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

考试大2009/12/17【考试大:

中国教育考试第壹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

TT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壹些具体问题上仍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仍存于壹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要求?

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详细的补充说明: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关联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必须注意的是,3号文未明确提到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

那么,对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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